今天下午,兩地法院宣判了兩起死刑案。
一起是發生在11月19日的湖南省常德市黃文開車撞人案;一起是8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黨志軍用兩把剔骨刀殺害王佳佳法官案。
兩起案件中,黃文開車撞人的時間僅過去1個月,黨志軍殺害法官案也僅過去了4個月。
黃文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黨志軍被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沒有緩期二年。
這兩起案件僅過去幾個月就宣判,特別是黃文案只過了一個月零幾天就宣判,相比其他死刑案動輒要以年計才能宣判,兩起案件算得上是從快從重宣判。
是什么原因導致黃文與黨志軍要犯下被判處死刑的案子?
法院方面對黃文案給出的理由是“被告人黃文因投資虧損、與家人矛盾等原因,為發泄個人情緒”。
黨志軍犯案的原因是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未能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
黨志軍要求賠償住院期間各項費用及財產損失共計18832.93元,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黨志軍各項損失9384.89元。
黨志軍因對民事判決結果不滿,產生報復心理。
從上述法院方面給出的信息可以看出,黃文和黨志軍作案都是因為經濟問題引發。
法院方面稱“被告人黃文因投資虧損、與家人矛盾等原因”,沒有解釋清楚投資什么虧損。
筆者個人覺得,應該講清楚投資什么虧損,可以說得再具體一點。
比如炒股虧損,或者投資開店虧損......這樣可以警醒同樣正在做類似投資的人,也可以讓社會對做相同投資失敗的人有所防患。
如果黃文投資賺了錢,大概率與家人的矛盾也可能沒那么大,也就不大可能再去開車撞人。
所以,理論上講黃文作案是經濟原因推動。
而黨志軍殺法官案更是因為不到一萬元賠償沒有得到滿足,就去行兇殺了法官。
黨志軍要求賠償18832.93元,王佳佳法官判的是賠償9384.89元,兩者之間僅僅相差了9448.04元,不足1萬元。
為了對少數富豪可能僅僅是不到一萬元、一頓飯的錢,就要付出兩條生命的代價。
在這個案子中經濟要素產生的推動力相比黃文案更為直接明了。
投資有風險,做投資的人肯定不會都賺錢,一定會有人虧錢。
但如果經濟整體繁榮,投資虧錢的人一定會少些,而且即便是虧錢的人也可能虧得會少一點,會有重來的機會。
投資虧損的人從來都有,但現在出現黃文這樣的人,就值得注意,并要從中吸取教訓。
黨志軍案就更簡單了。
如果未婚,今年50歲的黨志軍年收入能夠有10萬元或者以上,或者有一定的存款,按正常人的邏輯,不大可能用兩把剔骨刀進入王佳佳所在小區等候,見到王佳佳后持刀連續猛刺其心臟等致命部位20余刀,致王佳佳法官當場死亡。
經濟繁榮,投資環境好,個人收入高,并不必然會杜絕黃文開車撞人案和黨志軍殺法官案發生。
但這樣的惡性案件一定會減少。(文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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