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奇:工程案件律師
陳偉奇個人社會職稱
政協茂名市電白區第二屆委員會委員
貴州省茂名商會執行會長
振興電白廣州聯誼會常務副會長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法文化研究傳播中心研究員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廣東盈隆(貴陽)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盈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廣州市司法局調解專家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律師
工程案件律師
廣州大學不動產研究中心研究員
茂商新媒體平臺“茂名故事館”、“商訊0668”常年法律顧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范圍、鑒定期限等,并組織當事人對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p>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鑒定,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在鑒定單位作出鑒定結果后,如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應該要求鑒定單位的人員作出相應合理的解釋、補充或者說明。
那么,鑒定單位可以對施工合同約定的條款的內容是否公平合理進行解釋嗎?讓我們通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相關案例:(2022)最高法民終1075號
2013年5月7日,某甲公司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某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47.2條,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工程量按施工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發包委托單、工程簽證單及工程聯系單計算。定額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筑、裝飾裝修、水暖、電氣、市政、園林綠化工程計價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建設工程費用定額)》。
雙方約定材料單價(不含材料風險費)計取原則:雙鴨山市有材料指導價的按雙鴨山市的材料指導價執行,雙鴨山市沒有材料指導價的按哈爾濱市的材料指導價再加運輸費執行,雙鴨山市及哈爾濱市均沒有的材料,其單價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材料單價計算方法為本工程施工期內材料指導價的平均值;材料風險費按上述材料單價的8%另取。
雙方約定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不含施工機械臺班風險費)計取原則:按施工期間雙鴨山市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執行;塔吊按二臺計?。粰C械風險費按相應施工機械臺班費的3%另取。人工單價為85元/工日,取費基礎為53元/工日。
當施工過程中需要對地上地下設施與建(構)筑物進行臨時保護以及對室內空氣污染進行測試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約定工程費用計算程序及費率按附件5執行。
47.3條,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專用條款第26條執行。
47.4條,設計圖紙必須按照工程總體進度要求到達施工現場。若因設計圖紙未能按時到達施工現場而造成工期延誤,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竣工驗收,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超過一月時,承包人與發包人終止或解除合同關系,發包人應與承包人進行工程清算并承擔由此造成承包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窩工費(每人每天300元計)、周轉材料(按市價計)與施工機械停滯費(按施工機械臺班費計)、承包人人員材料機具的二次退場費等。
2013年5月10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監理公司共同形成《開工報告》。2014年10月15日至30日期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四方代表人共同簽字形成8張《單位(子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記錄》,2014年11月6日,某乙公司與某甲公司形成《工程資料移交書》。后某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某甲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款、違約金等。
一審審理中,依某乙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某丙公司針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
2018年4月6日,某丙公司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雙鴨山濱水北城集中供熱工程鑒定造價金額89494828.17元。
2018年7月2日,某丙公司針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分別出具書面《異議回復》。?2018年8月27日,某丙公司出庭答疑。
2019年7月5日,某丙公司確認調整后案涉工程總造價為80176691.84元,其中某乙公司施工工程造價為65132837.07元。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丙公司出具工程造價由89494828.17元調整為80176691.84元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
1、調整雙方明確的施工內容及施工工藝項目(金額約80萬元)。例如:SBS防水工程施工工藝由熱熔調整為冷貼,將鋼結構項目中重復的除銹內容扣除,刪除煙囪鑿截樁頭費用,刪除鋼材、管材、螺栓、油漆、法蘭、墊片、電纜、電線、閥門等甲供材料費用。
2、取消場地平整項目(金額約1萬元)。原因:建設單位提供資料證明場地平整為其他企業施工,與本案施工單位無關。
3、取消靜壓力樁機械運輸費系數(金額約12萬元)。原因:未找到換算依據,暫取消。
4、取消材料風險費、機械風險費(金額約280萬元)。原因:合同為可調價格,采用定額結算,材料價格為實際施工期價格,不存在風險費用,機械價格為定額價格不調整,不存在風險費用。
5、取消冬季施工費(金額約34萬元)。原因:補充趕工合同顯示10月15日供暖,故此項目無冬季施工。
6、取消總承包服務費(金額約327萬元)。原因:應按照工程分包項目金額計取相應總承包服務費,暫取消,請施工單位提供相關證據。
7、取消合同內趕工施工費(金額約196萬元)。原因:合同內工程無趕工施工方案,暫取消,趕工費按照補充合同執行。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如何確定案涉工程總造價的問題。某乙公司、毓恒公司分別于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10日將工程決算書交付某甲公司,但某甲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45日內審核完畢,雙方亦沒有對案涉工程造價達成合意。訴訟過程中,某乙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某丙公司進行鑒定,組織雙方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答疑。
某丙公司于2018年4月出具鑒定意見,又于2019年7月對其中五項費用予以扣除并作出最終鑒定意見,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為80176691.84元,其中,毓恒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為15043854.77元,某乙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為65132837.07元??鄢M用具體包括:取消靜壓力樁機械運輸費系數、趕工措施費、材料風險費、機械風險費、總承包服務費、冬季施工費。
對于扣除的費用,某乙公司僅認可其中的169731.97元,其余不予認可。鑒定機構雖對扣除費用的理由作出了說明,但對合同約定是否公平合理不具有解釋權,鑒定機構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故其后提供給該院關于扣減部分費用的意見,僅供該院參考。
案涉工程因某甲公司的過錯造成案涉合同無效,其在2014年9月9日補充招投標程序,向某乙公司發出承諾按原合同執行,故對于案涉工程的造價應參照原合同執行,該院不宜再作調整。
因此,該院對鑒定意見中的扣減部分不予確認,認定案涉工程造價為89325096.2元(其中某乙公司工程造價為73120817.76元,毓恒公司工程造價為16204278.44元)。
某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某甲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決未全面采納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的鑒定結論,否認鑒定機構關于工程價款的降低調整的意見,認定事實錯誤。
某乙公司答辯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工程造價應當以施工合同的約定作為計價依據和標準。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專用條款和附件當中對于如何計價以及費率有明確約定,某甲公司關于鑒定機構以合同約定作為計費標準沒有依據的主張系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關于案涉工程款的結算依據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焙贤瑹o效不必然影響承包人參照相關合同條款請求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當事人自愿訂立,某乙公司在原審舉示了《單位(子單位)工程施工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調試完工證明》等證明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的證據,該工程并已投入使用。某甲公司接收工程時亦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后又于2014年9月9日向某乙公司發出《承諾函》,再次確認“本工程的最終竣工、質保、結算及計算費率、款項支付均按原合同執行”。
因此,本案以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約定作為鑒定工程價款的取費依據,符合各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超出其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一審判決采納據此作出的鑒定意見認定案涉工程總造價,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
2、關于案涉工程總造價的問題。鑒定機構的職責為按照人民法院委托事項和鑒定依據客觀陳述鑒定結果,不應涉及對具體鑒定內容司法認定的評判。本案鑒定機構某丙公司在原一審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初始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而部分扣減了工程總造價的鑒定數額,事實上對部分合同約定事項作出了評判。
案涉《情況說明》系鑒定機構對其修改后的鑒定意見作出的解釋說明,僅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對合同約定是否公平合理不具有解釋權,鑒定機構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因此,除去某乙公司自認扣除的費用外,一審判決未予采納鑒定機構調整鑒定意見后的工程總造價,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某乙公司的再審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規則可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相關約定可以作為鑒定工程價款的取費依據,符合各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予以尊重和支持。
在法院依法啟動工程造價鑒定程序時,鑒定單位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相關條款進行鑒定,不得對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作出評價,更無權對合同條款的約定是否公平合理進行解釋。
陳偉奇律師工程案例100期之第十八期分享完畢。
供稿:陳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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