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有時候會聽到“終本”一詞,“終本”全稱為“終結本次執行”。當事人勝訴后滿心盼著兌現權益,案子 卻被“終本”,不免焦慮;被執行人則可能借此心存僥幸、模糊責任。
“終本” 絕非執行的終點,更不是逃避債務的 “避風港”。它是司法資源合理調配的務實舉措,背后有著嚴謹流程與深意。本文將詳細講解“終本”,希望各位當事人可以明晰規則,把握合法權益。
終結本次執行是經過法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或者發現不能處置的財產的案件,所做出的一種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1、2、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選擇終結本次執行,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2.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4.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5.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第5條的規定,在“終本“之前,法院會通知申請人到場,將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第517條的規定,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1.對終本不服的可以提出異議
2.申請恢復執行
3.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4.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對新發現的財產申請控制性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第517條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終本與終結執行是兩個不同概念。終本不代表案件實質性結案,若被執行人有財產等條件,可申請恢復執行。而終結執行則意味著案件已實質結案,恢復執行需符合法定情形。
案件“終本”后,執行法院每隔6個月都會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的,法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因此,“終本”并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更不是對被執行人的放縱,在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之前,法院會追究到底!
北盈律所提醒大家,在社會活動中,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增強風險意識。以民間借貸為例,債權人在出借前應詳細考察債務人財務和信用狀況,避免盲目出借。發生糾紛后,更需密切關注被執行人的行為,如是否轉移財產,以防執行不能。
總之,法律程序并非萬能,須時刻保持清醒,增強法律意識,以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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