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安定醫院作出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李某雪診斷為強迫性障礙、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控制能力完整,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作為一個普通人,可以通俗地解釋這句話就是:李某雪維權的時候是精神病,必須強制治療,但李某雪違法的時候就是正常人,必須承擔民事刑事責任。
看這個診斷結果,突然發現自己釋然了,原來有人和自己一樣,在現今的社會中,有心理疾病的人,多如牛毛,可能我們自己就是個精神病,或者在某時某刻、某件事情上,產生精神疾病的狀態,如果以此為由,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那大家就要小小點了。
此事必須從法律說起,但我又不是法律人士,只是從法律的一般邏輯,和公序良俗的角度分析一下,強制送醫是否合理性?首先,只有審判機構,才能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終決定,或者帽子叔叔有一定級別的部門的決定,只是一個基層的帽子叔叔的機構,應該沒有這樣的權利。
其次,無論是審判機構,還是帽子叔叔的上級機構,必須有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才能做出判決,帽子叔叔可以臨時性強制,但是后續必須有對應的手續,醫療機構和鑒定機構不能混同,強制醫療是需要限制人身自由,如果一個精神病院的大夫能說了算,那他的權力比審判機構都大了。
另外,就算有權力的部門的批準,有資質的機構的鑒定,確定了需要強制醫療,也應該并且必須經過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認可,畢竟是精神病的病人,不是直接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允許家屬,會見、轉院、重新鑒定、居家隔離等要求,家屬有權掌握所有的治療方法、手段,在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不得采取任何治療,這是最起碼的人權,也可消除強制醫療就是拘禁的嫌疑。
還有,如果李某雪的行為已經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比如出現暴力傾向或自殘行為,那么強制送醫是必要的。如果她雖然被診斷為心理疾病,但她能夠自我控制癥狀,且沒有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同時她也愿意接受治療,那么強制送醫可能就不是必要的。在強制之前,應該優先考慮其他非強制性的治療方式,并尊重患者的意愿和權利。
最后,如果李某雪真的是嚴重的精神病病人,她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既認定她是精神病,還要承擔某些責任,相互矛盾,與法不容。
綜上,李某雪到底是不是精神病,就是我們認知中,可以被強制執行的精神病,根本沒有結論,按照她這種滔滔不絕,邏輯縝密視頻來看,她要是精神病,那就搞笑了,我們連精神病都不如。其實她是不是精神病不重要,重要的是,程序是否合法?結果是否合法?
在這個事件中,李某雪、精神病醫院、帽子叔叔,必然有一方有錯,本來一份鑒定結果,就能夠得出答案,但這個鑒定結果太牛了,好像認定了精神病,又好像沒說是精神病,總之,沒有鑒定結論之前糊涂,出來了之后更糊涂。
無論如何,都要感謝李某雪,推進了國家法律體系的建設,把一些不為人知的灰色地帶,展現在了陽光下,李某雪的結局不會完美,希望她平平安安,但是精神病醫院會迎來大改革,帽子叔叔以后送醫也會有質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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