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公眾號《滿子典頻》曾以“赤峰一青年被誤判奸殺二女,法官‘槍口抬高一寸’蹲大獄35年獲無罪”的評論,講過這件冤假錯案。今年的12月19日,周永剛的代理律師孫闊向媒體證實“周永剛已經拿到總額580萬元國家賠償”。
據我掌握的信息,這應該是迄今為止國內冤假錯案糾錯后,獲得的最高國家賠償了。因為案發時間久遠,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周永剛案件——
1988年7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有兩名女子慘遭奸殺,時年18歲的當地村民周永剛,因為首先發現尸體而被列為嫌疑人。1988年8月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同年12月執行逮捕并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服刑期間,周永剛雖然寫下血書申訴,也未能改變判決結果。在經歷了幾次減刑后,2009年12月5日,已經服刑21年4個月零4天的周永剛終于走出監獄。從18歲被抓入獄,到出獄時他已經39歲。而其父親為兒申冤勞累過度,于10年前去世。
周永剛出獄后,繼續為自己的冤案申訴。2018年5月,他委托北京闊達律師事務所孫闊律師作為代理人,通過全國人大代表向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提出個案監督。隨后,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專案組在復查后向自治區高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2021年4月,自治區高院作出再審決定。2023年12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開庭再審周永剛強奸、故意殺人案,撤銷原裁定,宣判周永剛無罪。時隔35年后,周永剛冤案終于得到糾正。2024年12月19日,理律師孫闊向媒體證實“周永剛已經拿到總額580萬元的國家賠償。”
孫闊作為這起冤案的代理律師,能為周永剛爭取到這筆巨額賠償,他有職業成就感無可厚非,但許多媒體在報道中只把新聞點聚焦在“國內冤錯案件最高的賠償”上是遠遠不夠的。輿論真正應該做的是深刻剖析冤案產生的原因和如何建立良好的糾錯機制。這起案件發生在1988年,受當時司法理念和刑偵技術的限制,我們姑且能夠原諒在當時搞了“有罪推定”。但我們不能原諒的是,為什么從周永剛入獄到2009年12月出獄,至2018年委托律師申訴,在這30多年中,司法機關都對周永剛的泣血申訴冷漠無視,置之不理?如果不是律師的努力和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監督,周永剛冤案的昭雪恐怕仍然是遙遙無期,這個假設并非我毫無根據的推理。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設立了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判決,可以決定再審。各級法院、檢察院都設立有刑事申訴審查部門。非常令人遺憾的是,10多年來在已得到糾正的冤案中,卻極少有冤案是通過正常申訴程序,司法機關主動糾正平反的。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案、聶樹斌故意殺人案、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佘祥林故意殺人案等一系列冤案的糾錯平反,都不是刑事申訴程序在起作用。不是真兇再現,就是死者歸來。要么是輿論曝光,要么是最高法、最高檢介入。這種殘酷的現實,使作為糾錯程序的刑事申訴形同虛設。有多少蒙冤者的青壯年時光被消耗在監獄中,有多少蒙冤者的家人在申冤的路上傾家蕩產?周永剛案件的平反過程,再次證明了冤假錯案申訴中存在的嚴重問題。
這些有影響的案件,僅僅是眾多冤假錯案的冰山一角。一個健康成熟的法治社會,必須體現在法治文明上,使無罪的人免于受到刑事處罰,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準則。司法判決的名言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事實不清,何來公平公正的判決?事實不清,是所有冤假錯案的共同問題。既然事實不清,又為什么會被提起公訴,作出判決?我在這里不得不說到一個司法毒瘤——那就是刑訊逼供。周永剛案也毫不例外地是刑訊逼供下的屈打成招。最近,網絡上有個湖南益陽的羅樹中案,其女兒在為他申訴中,揭露了辦案關機大量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行為。大家都知道,每一起冤案平反后,受害人必然申請國家賠償,但是,冤案的平反,卻不能以國家賠償了事。一是修正刑法申訴程序的缺陷;二是要強化落實錯案追究倒查制度。辦案辦的就是別人的人生,既是良知,也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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