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旭
韓旭:“罪疑唯輕”處置程序亟待啟動——對“依多數人意見作出判決”裁判規則質疑
文/韓旭
“罪疑”既包括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議,即定性上存在疑義,也包括根據在案證據能否認定犯罪事實存在爭議。前者可稱為“性質事項的疑義”,后者可稱為“證明標準的疑義”。“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或者“罪疑唯輕”規則的確立,前者系認識論問題,亦即真理相對性問題;后者系無罪推定原則的引申。對于“罪疑唯輕”,學者多有論述,理論闡釋多于實務操作。實踐中對“罪疑唯輕”的把握,主要是從證明標準角度來理解,當指控證據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時,按“疑罪”進行處理,宣告被指控人無罪。此種情況下,意味著控方沒有盡到證明責任,當事實真相處于真偽不明時,“利益”歸于被告人。
但僅從證明標準角度理解“疑罪”,缺乏足夠的解釋力。其實,現實中大量的“疑罪”屬于認識上的分歧導致的法律上的不同處理。構成“疑罪”的基本條件是認識上存在分歧,“爭議性”乃其本質特征,是對“疑”的客觀把握。“罪疑”不僅是證據問題,更是一個事實和法律適用的認識問題。如果以認識存在爭議為判斷標準,則“疑案”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
“罪疑唯輕”首先應解決其正當性問題。目前采行的多數決規則大概是裁判結論正當性的主要根據。然而,在筆者看來,這種正當性根據并非總能成立:
一是很多時候“真理掌握在少數人手里”。現實生活中,少數人意見經事后證明是正確的而多數人意見是錯誤的事例不勝枚舉。一些場合,多數意見可能是人云亦云、盲目跟隨的結果,尤其是當官階比較高的人發表意見在前。
二是案件承辦人成為“少數派”比其他人員更具知識和意見優勢。雖然案件承辦人與其他合議庭組成人員一樣,僅有“一票”的發言權(實際上案件裁決并不實行嚴格的票決制),但是他(她)卻比合議庭其他成員更具意見優勢。根據司法實務狀況,作為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并不閱卷,更不會提訊被告人。而案件承辦人卻要開展上述工作,對案件信息有更多的了解,這為其發表較為準確的意見提供了知識積累。顯然,其他法官表決前僅僅是根據案件承辦人的案情介紹,擁有的案件信息有限,決定了其難以考量各方面的情勢發表精準的意見。此外,合議庭成員的學歷、資歷和經驗因素,也會影響意見的質量。采用類似”一人一票“制,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其實無法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
三是域外裁判規則中不少國家并非依據多數人意見作出有罪判決。例如,大家熟悉的美國陪審團制度中,被告人被判決有罪需要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否則,只能作出無罪判決。去年筆者到瑞典一家地方法院——馬爾默地區法院觀摩庭審和參觀法庭布局時發現,瑞典合議庭組成人員為4人,頗為好奇,并對其表決機制產生興趣。經了解法庭官員得知,當表決結果出現二比二的“平局”時,例如二人認為有罪,二人認為無罪,法院只能作出無罪判決結論。這種表決規則,較好體現了“罪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四是我國一些法院嘗試探索在重罪案件中并非根據“簡單少數”作出死刑判決。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前幾年探索對擬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實施特殊的審判委員會表決規則。即如果被告人被判處死刑,需要審判委員會委員以三分之二的絕對多數同意,而非僅是二分之一的簡單多數意見作出判決。如果僅是簡單多數,則被告人只能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這種表決規則,既體現了“罪疑唯輕”原則,也體現了慎用死刑精神,是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值得推廣。
筆者認為,我國合議庭組成人員實行單數制,大概是為了表決方便,只要結果是簡單多數,即可按此作出判決。然而,隨著《人民陪審員法》實施,七人合議庭的出現,合議庭成員之間意見分歧幾率增加。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之間意見不一致時如何作出判決?承辦法官與其他合議庭成員出現意見分歧時,又該如何判決?均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法律并未規定,不少地方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是雙數。理論上完全可能存在意見持平的情況,此時又該如何作出判決,不無疑問。
若要將“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落到實處,必須通過裁判規則的改革來實現。這是一項“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程,必須輔以合議庭組成制度的改革和明確合議庭成員的閱卷義務。
一是改變有罪判決的簡單多數制,修改為絕對多數制。三人合議制應當取消,修改為五人或者七人合議制。被告人若要被判決有罪,必須由四人或者五人表決其有罪。
二是死刑(立即執行)適用必須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委員全體意見一致。這主要是為了貫徹死刑慎重適用的刑事政策,保障人的生命權。同時,考慮到再審程序對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糾錯功能有限。例如,“胡格吉勒圖案”、“聶樹斌案”。
三是當審判委員會委員表決意見持平時,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見作出判決。審判委員會作為法院最高審判組織,理應帶頭貫徹“罪疑唯輕”規則。
四是當合議庭出現量刑意見分歧時,應當按照每一位不同于多數人意見的人數,減去多數人一致量刑意見各1年的規則作出判決。即多數人意見是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時,若有一位認為量刑過重,應當減去一年,以有期徒刑4年作出判決;若有兩位合議庭成員認為量刑過重,則應減去2年,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但若異議人系承辦人,則應減去2年。
五是當案件承辦人意見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庭長應將該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以示慎重。
六是在七人合議庭中,當多數人民陪審員不同意判處死刑時,對被告人不得判處死刑。
當然,這一切有賴于法官職業倫理和專業素養的提升。
“罪疑唯輕”理念的確立,需要改變長期以來“重打擊、輕保障”的傳統思維,奉行“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理念,最根本的是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承認真理的相對性。在不完美的人類世界,“疑”是一種常態和必然。在刑事司法領域,“疑案”將長期存在,如何對待“疑案”,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具有寬宥精神和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識。
只有將“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規則通過表決規則加以改變才能付諸實踐,該理論才具有生命力。“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憲法原則,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目的之一。加強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更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任務。為此,需要通過更加嚴格的定罪和量刑程序規則,確保被追訴人的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在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人權就是生命權和自由權。因此,通過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表決規則的改變,實現“罪疑唯輕”的精神,既是切實履行憲法義務的需要,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體現。中國要成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一員,并成為國際規則的制定者,那么所奉行的規則就不能與世界脫節。(完)
(文章作者:韓旭,法學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文章來源:微信公眾號“法治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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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學友,民革黨員,資深法治媒體人。從事法治記者30多年,采訪全國兩會10多年。作品曾獲中央省市級獎項。事跡被央視、經濟日報等全國多家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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