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法院對高丙芳律師被控虛假訴訟罪,一審宣判,判決高律師虛假訴訟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引起各界強烈反響。
因未見到判決書,綜合網絡消息(不一定精確),法院認定的大概案情是:
某建設項目由粥店公司總包,(之后按照厲害國特色國情層層分包),先是分包給無資質的趙某,趙某分包給米某,米某發包給陳某,陳某組織幾十名民工去干。活干完了,總包公司拖欠工程款,米某墊付錢給農民工結清,之后聘請了高律師打官司,高律師授意、組織米某、陳某以及農民工,以農民工工資名義起訴了粥店公司,并勝訴。法院認為,高律師明知工資已經結清的事實,仍以農民工工資名義起訴,構成虛假訴訟罪。
那么,問題來了:
1.米某具有《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資格嗎?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綜上,米某作為自然人根本不屬于用人單位范圍,根本不可能與另一個自然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2.米某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嗎?
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因此,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始終是用人單位、或用工單位(當然米某也不是用工單位)。
米某沒有任何法律義務支付農民工工資。
3.米某確實給農民工付了錢,這個錢是農民工工資嗎?它能免除總包公司的義務嗎?
當然不是,當然不能。
說是、說能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你舉出法律規定來看看。
這就像甲乙離婚,孩子丙歸乙直接撫養,甲負有付撫養費的義務。甲父丁看孩子受苦可能會給丙一些錢,但這能免除甲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嗎?顯然不能。
綜上,我的結論:
既然農民工工資未結清,農民工起訴討要工資,當然就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作者:王鐵章,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