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云南省教育高質量發展
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工作要求
進一步加強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管理
規范資金的分配使用
推動全省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
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
近日制定了
《云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
營養改善計劃膳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詳情如下
云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膳食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56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深入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通知》(財教〔2021〕174號)、《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辦法〉通知》(教財〔2022〕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的地區和學校。其中,國家計劃地區縣為85個原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地方計劃地區五類縣為21個原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民族縣、邊境縣、革命老區縣;地方計劃地區非五類縣為,除國家計劃地區縣、地方計劃地區五類縣之外的其他23個縣。國家計劃地區和地方計劃地區實施范圍,及具體“農村”“縣城”范圍,嚴格以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為依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營養改善計劃膳食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云南省各級財政安排用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膳食補助經費。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公開透明、厲行節約、精準補助、及時結算、安全規范”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發揮資金效益。
第二章 資金安排及下達
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共同管理。
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州(市)、縣(市、區)相關材料和數據,以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信息系統平臺數據為測算基礎,提出資金分配測算方案建議,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指導各州(市)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各州(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申報、編制、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提交合理的用款計劃。做好本地區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信息系統平臺的日常使用及數據維護管理工作。加強受益學生數據信息的審核,對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指導學校采購管理工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和補助資金實施細則,強化內部監管,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內部審計。
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資金分配測算方案、補助經費預算金額和整體績效目標,下達補助資金、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等。
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管理和監督。會同教育部門及時分配下達補助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補助資金,監管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購情況,對本地資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研、核查和處理。
第六條 國家計劃地區膳食補助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基礎標準,根據受益學生人數和實際在校天數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地方計劃地區膳食補助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基礎標準,根據受益學生人數和實際在校天數核定,所需資金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云政辦發〔2020〕7號)要求,分四檔按比例分擔。中央財政給予的獎勵性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和使用范圍,嚴格以國家有關政策要求為依據執行。
第七條 對于地方計劃地區,各級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統籌,切實落實本地區財政投入責任,將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配齊配足地方分擔資金并及時足額撥付上級資金,保障營養改善計劃順利實施。不得擅自將中央獎補資金用于抵補市縣級配套資金。
第八條 各州(市)和省直管縣財政、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別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報送當年本地區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預算使用情況、結余結轉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本地區財政投入落實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本地區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目標、補助經費區域績效目標表,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及時分配下達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每年12月底前,根據中央提前下達預算指標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指標。州(市)、省直管縣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文件后,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及時分配下達補助資金,足額落實各級配套資金并及時下達。
第十條 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通過撥到財政代管資金專戶、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等方式以撥代支。嚴禁將補助資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補助資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職責有:
(一)建立健全食堂原料采購、入庫儲存、領用加工、成本核算等內控管理制度。
(二)依法健全學校財務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加強食堂會計核算。
(三)嚴格規范和核算食品價格,防止出現“套利”等行為。
(四)規范支付管理,支付農產品等食材費用時,應取得正式發票作為付款依據,同時將食品安全合格、有效保質期等證明材料作為付款佐證依據。
(五)嚴格食堂就餐管理,落實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餐費自理),完善學校教師、臨聘人員等員工食堂就餐收費管理制度,及時繳納餐費。
(六)每月公示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使用明細賬目。
第十二條 各地應當因地制宜、科學確定供餐模式,并根據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確定經費補助方式。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為學生提供等值優質食品支出,不得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用于補貼教職工和非營養改善計劃在校學生的伙食、彌補學校公用經費和開支聘用人員費用等,不得用于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支出。
第十三條 學校可統籌改善辦學條件相關資金,推進食堂建設和條件改善,嚴禁超標準建設,嚴禁擠占挪用補助資金。食堂的水、電、煤、氣等日常運行經費納入公用經費開支范疇。因供餐增加的運營成本、學校自主經營食堂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員待遇等開支,由各地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核算管理。
(一)實施學校膳食補助資金要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
(二)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實施學校應嚴格執行《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學校食堂應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財務活動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分賬核算,真實反映收支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專(兼)職財會人員配備存在困難的小規模學校(教學點)可在鄉鎮中心校建賬,分賬核算。
(三)學校未單獨開設教職工食堂的,教職工(含聘用人員)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據實結算伙食費,不得擠占補助資金。單獨開設教職工食堂的,單獨建賬核算食材成本、人員工資等運營成本,不得擠占補助資金。據實結算食堂聘用人員的伙食費,不得擠占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結轉結余資金按有關管理規定要求滾動用于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第十六條 補助資金應??顚S茫瑖澜鞣N形式的克扣、截留、擠占、侵占和挪用等。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財會監督范圍,強化財審聯動,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監督,充分發揮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的作用,加強補助資金的監管。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各學校應當強化內部監管,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定期公示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收支情況、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次等信息。
學校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每月公開食堂收支,每周公開食堂食譜、原材料價格等信息,自覺接受師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受益學生實名制管理,嚴防套取、冒領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在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中,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部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職責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來源:云南發布
編輯:李青蕓
責任編輯:位偉鋒 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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