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漢臺區(qū)法院民一庭武永妮法官撰寫的《徐某貴訴張某琴離婚糾紛案》成功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實現(xiàn)全院首個案例入庫。
今年以來,漢臺區(qū)法院緊緊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的最新要求,堅持立足審判工作實際,積極培育入庫案例,累計報送案例29篇,以高質量案例報送工作提升法官干警司法能力水平,推動司法審判工作實現(xiàn)高質量發(fā)展。
徐某貴訴張某琴離婚糾紛案
-- 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造成事實上遺棄另一方的,應當認定其為過錯方并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入庫編號:2024-07-2-014-003
關鍵詞:民事、離婚、扶養(yǎng)義務、遺棄、過錯、離婚損害賠償
徐某貴訴張某琴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徐某貴與張某琴于1988年相識,2014年4月經他人介紹確定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5月開始同居生活,2016年2月自愿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結婚初期雙方相處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逐漸產生分歧。2019年9月,張某琴患腦出血,徐某貴將其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交納醫(yī)療費等共計8625.81元,并參與照顧。后徐某貴與張某琴之女熊某因照顧事宜發(fā)生爭吵,就再未去醫(yī)院照顧、看望。張某琴出院前,醫(yī)院通知徐某貴辦理出院手續(xù),徐某貴以張某琴尚需治療及自己身體原因無法照顧為由,拒絕辦理出院手續(xù)及接張某琴回家。張某琴由女兒熊某辦理出院手續(xù)并接回家住。兩天后,徐某貴到熊某家看望時與熊某發(fā)生爭吵,之后雙方再未見面也無聯(lián)系。2020年5月,張某琴被女兒熊某送回家,因徐某貴不在家,熊某報警,警察打電話聯(lián)系上徐某貴,徐某貴稱住房并非自己所有,張某琴回家未果,被女兒送往某社會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生活。同年4月14日,徐某貴向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陜0112民初7802號民事判決,駁回徐某貴的訴訟請求。之后雙方繼續(xù)分居生活,且互不聯(lián)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23年4月6日徐某貴再次向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張某琴認可雙方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調解無果。
另查明,雙方未生育子女,無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存款、共同債權、共同債務;張某琴為企業(yè)退休人員,退休工資較低,其因患腦出血等疾病導致殘疾且需長期服藥,現(xiàn)無勞動能力。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陜0702民初2086號判決:一、準予徐某貴與張某琴離婚;二、徐某貴支付張某琴過錯損害賠償金30000元;三、徐某貴支付張某琴經濟幫助金30000元;四、張某琴存放于徐某貴處的衣服、首飾等財物為個人所有,徐某貴應當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其搬離。上述二至四項應履行內容,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徐某貴與張某琴婚姻具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徐某貴在妻子患病初期在自己能力范圍內盡到了作為丈夫的責任,后與張某琴之女因照顧事宜發(fā)生爭吵,不再去醫(yī)院照顧、看望妻子,并拒絕為妻子辦理出院手續(xù)及接回家,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徐某貴看望妻子時,與其女發(fā)生爭吵,之后雙方再未見面,夫妻感情進一步淡薄。徐某貴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仍繼續(xù)與張某琴分居生活,且互未履行夫妻義務,至今已兩年以上;張某琴亦認為雙方無法再繼續(xù)共同生活,同意離婚,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對其要求判令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徐某貴拒絕為張某琴辦理出院手續(xù)及接回家,在熊某送張某琴回家時徐某貴未出面導致張某琴無法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養(yǎng)義務,系導致雙方離婚的過錯方,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結合本案實際,酌情確定由徐某貴賠償張某琴3萬元。張某琴因患腦出血致殘,失去勞動能力,且患有慢性病需長期用藥,其退休金收入遠遠不足以承擔其醫(yī)療、生活等各項支出,屬生活困難,徐某貴應依法給予其適當經濟幫助。結合徐某貴收入等本案實際,酌定由徐某貴給予張某琴困難經濟幫助金3萬元。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該規(guī)定并未以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條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實施了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準許雙方離婚的同時依法判令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2020〕22號)第87條第2款、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2023)陜0702民初2086號民事判決(2023年10月9日)
供稿:張 芳
編輯:鄭 真
校對:鄭 真
審核:王 蒙
提供法院最新動態(tài)
實現(xiàn)審務、政務的全方位公開
著力打造便民、為民的司法平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