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作為重要的經濟組織形式,因其啟動便捷、資源共享、風險分散等優點,在日常經濟生活中屢見不鮮。個人合伙的人合性很強,合伙人多系基于人情關系,在親屬、朋友之間合意誕生。但有時也正是因為過度信任,忽視了通過書面協議規制各方權利義務,很多合伙體沒有規范的組織管理模式和財務制度,甚至沒有任何合伙賬目,僅靠微信乃至口頭溝通。一旦經營狀況不良,合伙人之間的信任往往瞬間崩塌,極易產生矛盾糾紛直至涉訴。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胡某、陳某、方某三名好友萌生合伙做生意賺錢的念頭,遂共同投資經營面包店,但基于信任一直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后面包店因經營不善停業,方某與另外兩名合伙人之間產生矛盾,面包店微信群被群主即胡某單方解散。方某訴至醫藥高新區法院,認為三名合伙人之間已產生裂痕,無法繼續合作,胡某解散微信群的行為即代表散伙,故起訴要求胡某、陳某退還其全部投資款82074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面包店開業經營后,合伙人前期投資款已轉化為運營的必要費用,方某主張退還,實則是要求分割合伙財產,在三人未就合伙財產依法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方某直接訴請退還投資款,既于理不合,又于法無據,故判決駁回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實踐中,合伙人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伙合同,詳細約定合伙財務制度、合伙事務運行方式及具體分工、合伙期限及退伙、散伙清算機制等條款,留存為合伙經營支出相關費用的憑證,規范合伙賬目并在合伙人之間保持公開透明;同時,尊重順應個人合伙的人合屬性,建立有效的日常聯絡渠道,并就合伙重大事項及可能產生的矛盾糾紛充分溝通協商。如此,才能最大化防范化解個人合伙的經營風險,更好維護每一名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供 稿 | 陳俊濤 唐若琳
編 輯 | 周文俊
校 對 | 王 萌
審 核 | 吳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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