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12月15日4版
“左零右火,雷公助我”
拿上電魚設備
劃著小船開始“掃蕩”
不一會兒就“滿載而歸”
上岸換點小錢錢
沒想到
岸邊卻等著輛警車
“我現在每天在指定的地點巡河、巡林,配合村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勞動早日還清這筆費用……”日前,開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回訪案件時,被告人周某表示已通過現金方式賠償一萬元用于修復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勞務代償也在順利進行。
周某是開平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被告人,該案是開平法院首次運用“勞務代償”機制,讓被告人通過環境公益勞動彌補部分生態環境損害,向社會傳遞“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強烈信號。
案情回顧
2023年5月,被告人周某在禁漁期期間,在開平市某鎮案發河段使用電魚方式非法捕撈野生魚類共100多斤,經價格認定,漁獲物價值共人民幣730.6元。
“周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賠償生態環境資源等損失共計三萬余元……”經開平法院審理,周某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
“本想著捕魚賺點錢花,沒想到還要賠這么多錢,我實在是承擔不起這筆費用……”周某非常后悔。
“非法捕撈不僅破壞了漁業資源和生態平衡,還讓自己身陷囹圄,面臨著‘坐牢’的風險。而環境一旦遭到破壞,修復起來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絕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利益。”法官對被告人進行普法。
“以勞代償”
在案件審理中,經過與被告人溝通及走訪其當地村委會,承辦法官發現周某身患疾病需長期用藥,家庭負擔大,且無穩定的收入來源,無法全額承擔附民部分賠償。考慮到周某認錯態度較好,其亦主動表示愿意以公益勞動方式對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綜合平衡生態資源保護與侵權責任人賠償能力,故開平法院同意周某提出的勞務代償方案。
“勞務代償的實施,需要各部門的協同配合,共同監督其執行情況,確保生態損害賠償工作的有效性和實效性。本案是我院辦理的第一宗以勞務代償折抵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既有判決又有調解,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領域一個創新性的嘗試。”該案承辦法官表示。
近日,開平法院與當地檢察院共同簽署《關于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意見》,對勞務代償適用的范圍和原則、協助執行單位的選定、勞務代償的實施和監管、履行完畢的確認等作出詳細規定,充分凸顯“恢復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
這是開平法院探索“以勞代償”環境修復機制的一個縮影,曾經站在被告人席上的環境破壞者也變成了環境守護者,既解決了執行難、效果差的問題,更實現了警示教育目的,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
來源:開平法院
供稿:李彩雯、林玲玲
排版:李衡昌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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