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朱釗霞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最近接到不少咨詢軍人離婚的問題,大部分人還是不了解軍婚離婚的程序,當夫妻感情破裂時,也就往往找不到正確的處理方式。我國為了保護軍婚,確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下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軍婚適用的主體、管轄法院給各位讀者徹底講清楚軍人離婚的程序。
一、軍人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注釋:
1、雙方均是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不適用該條法律規定,不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則以一般離婚案件處理。
2、提出離婚的一方是非軍人,則需要舉證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不能為一般過錯。
《軍隊人員婚姻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三條:“配偶為非現役軍人,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現役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調解無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注釋:
提出離婚的一方是非軍人,而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感情確已破裂,則需要在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這種情況下,非軍人一方想要達到離婚的目的,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政治處)調解是必經的前置程序。
非軍人一方需要拿到政治工作部門出具同意離婚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才可以選擇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軍人離婚的主體范圍
1、現役軍人
2、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注:軍隊文職人員(合同聘用制)不適用軍婚相關規定。
三、軍人離婚的管轄法院
情形一:雙方均是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
雙方均是現役軍人、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一條“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規定可知,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部分觀點認為適用一般離婚案件管轄,可到地方法院起訴,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情形二:非軍人對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可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被告所在單位的軍事法院起訴。分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 11 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該條法律規定現已失效,且經筆者查詢未發現其他現行有效的直接性規定。這種情況下還能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可知,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其戶口是注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第六條可知“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正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非軍人對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仍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結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一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三)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筆者認為該條只是賦予當事人可以選擇到軍事法院起訴的權利,當然沒有排斥當事人選擇到地方法院起訴的權利。
情形三:軍人對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適用普通管轄。
軍人對非軍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普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以上所有關于軍人離婚的法律規定的立法初衷均為保護軍婚,在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則的前提下,以一定的形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如各位讀者,關于軍人離婚程序仍有疑問,歡迎評論區留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