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這個舉措看起來是不錯的。借由這個風口,它是否可以稍微改變現有司法現狀下,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和質證困境呢?
文 | 朋禮松 律師
前段時間的朋友圈里,大家都在轉發最高檢下發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工作規定》和《傷害類案件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專門審查指引》。
看內容,其著力要解決的問題也很直接——強化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實質化審查,進一步提升傷害類案件審查辦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怎么說,它還算得上一個靠譜的規定,所以這自然是一個好事。但今天我不想分享對該規定的學習心得,而是借此聊一聊司法實務中,對鑒定意見這類技術性證據的審查現狀和質證困境。
以前呀,在我還沒踏入律師行業的時候,江湖就一直傳聞鑒定意見被視為“王牌證據”。當我踏入律師行業這么多年后,我又發現——那張王牌依然還是王牌,但可以稱為王牌的東西卻變得更多了。不是鑒定意見變多了,而是各種準鑒定意見以及專門性報告變多了,自然王牌也就越來越多了。
關于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專業上的切入點其實還是挺多的,我今天特別想聊的——就是鑒定意見中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或稱計量認證)問題。
在這些年辦理刑案過程中,只要是涉及到鑒定意見的案件,對于鑒定機構的資質認定,我幾乎都公開查詢過,查詢不到的也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過,在一些案件中也多次提出質證過,比如“鑒定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并不包含涉案物品” ,“該機構資質認定的能力范圍中只限定a項,并不包含b項”···
但無一例外,都沒有被司法機關在判決文書中予以正面回應,也只在個別案件中法官會在庭外向辯護人坦誠,報經省高院后答復稱“鑒定意見可以采納”,這番質證的下場都不太好。【至于裁判文書缺乏對證據質證意見的回應以及對證據的系統分析,這是一個普遍問題,這可能也是根本所在,此處不詳表。】
為何要強調「資質認定」?
我覺得先理解資質認定最為基礎。通俗點來說,在對鑒定意見的審查中,司法機關對主體審查僅著重依賴于“是否有證”。也就是說,有證即代表合法。但道理卻在于——有證只解決了資格問題,卻沒有解決資質能力問題。(能力問題,就是資質認定的內在本質)
而在司法實踐中,卻幾乎不會被質疑——比如鑒定機構/檢測機構,到底有沒有能力做?那能力這個東西,怎么來評估呢?當然不是我律師說你能力不行,你就不行,這就要回歸到了本文所提到的「資質認定」問題。
關于資質認定 的規范 ,主要體現在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司法部關于嚴格準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89 號)、《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司法鑒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司規〔2019〕4號)、《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20〕1號)、《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63號)等規定中。
但這些規定在落地過程中,實際上是大打折扣的,同時也導致司法機關在面對這些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之時,并不會去考量有無拿到相應的資質認定,或者雖有個別司法官關注到了是否取得資質認定,但對于資質認定證書附表當中的檢測能力范圍,實則也是沒有進行有效的審查。
比如我在2022年初經辦的一起毒品案件中,我在質證中就提出:雖然鑒定機構取得了資質認定,但在其資質認定證書附表中,在法醫毒物鑒定毒品類這一類別中,該鑒定機構并不包含對涉案物品(賽洛西賓、賽洛新)的鑒定。
針對此,我在開庭前也向屬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了信息公開并進行了投訴,但市場監管部門給出的答復卻是:因《司法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89 號)中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登記與資質認定/認可項目對應表中,法醫毒物鑒定毒品類下未包含色胺類物質,因無直接適用的現行標準,故無法取得資質認定。
因為案件后來被撤回起訴,作了無罪化的撤案處理,我這個針對鑒定機構的投訴工作,也就沒再繼續深入。
但面對這個回復,我還是不死心,后面我檢索找到了《司法鑒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方案(2022-2024年)》,并在該方案的附件《司法鑒定檢測實驗室資質認定項目分類表(2022版)》中發現,對比2018年版的分類表,“色胺類”已被列入新版的資質認定項目之中。
所以,懷著最大的時間寬容度,到今年年底這類物質的資質認定總歸是要取得的吧?如果有幸2025年還有機會碰到這類案件,我還會再次申請信息公開,到時候再看看他們在所取得的資質認定中,有無此類。
這就是資質認定在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問題——司法機關只關注法定資質(有沒有大證),而辯護人單方“吹毛求疵”,還要計較資質認定證書以及檢測能力范圍。在這樣的審查現狀下,多少還是期待這股借由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突然而起的“實質審查風”,也能吹一吹法定資質審查下的「資質認定」問題。
不然,這個所謂的“司法鑒定資質認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動”,怎么著也算不得行動成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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