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12月18日3版
業主與門窗門店協商陽臺封窗事宜
但雙方未就鋁窗是否占用陽臺空間
進行詳細磋商
安裝過程中產生分歧
導致陽臺使用面積變小
重新安裝的損失由誰承擔?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陽臺封窗合同糾紛案,判決業主與門窗門店均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基本案情
胡某與某門窗門店經營者是朋友關系。2023年7月,雙方協商胡某家陽臺封窗事宜,胡某多次在微信中表示“你幫我搞定就行了”。隨后,門窗門店向胡某發送了陽臺設計圖和報價單。次日,胡某向門窗門店支付定金5000元。8月,門窗門店工作人員進場施工時,胡某認為門窗門店安裝的三軌道鋁窗縮減了陽臺使用面積,要求拆除已裝部分,重新安裝。雙方對陽臺封窗安裝形式產生分歧并協調重新拆裝事宜。10月,門窗門店進行了第二次陽臺封窗安裝。安裝完成后,胡某一直未支付尾款。因追回尾款未果,門窗門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胡某支付尾款及額外產生的安裝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
胡某與門窗門店之間達成關于鋁窗安裝的口頭協議,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義務。鋁窗安裝過程中雖發生分歧,但經重新協調已安裝完畢,胡某搬進案涉房屋居住并使用鋁窗,視為胡某已驗收定做鋁窗,胡某應支付相應的費用。雙方在磋商過程中未就三軌道鋁窗安裝是否占用陽臺空間進行詳細磋商。門窗門店作為專業安裝方未切實履行告知義務,未將安裝三軌道鋁窗將會影響案涉住房舒適性的情況充分披露、告知胡某,亦未在設計圖中明確標出安裝鋁窗占用空間的情況,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給胡某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胡某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在雙方協商時未給予足夠關注,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雙方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分歧,拆除已安裝部分重新安裝增加了雙方工作量和材料損耗,應當視為雙方共同損失。綜合本案案情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門窗門店對重新安裝產生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胡某承擔30%的責任。經核算,胡某最終應向門窗門店支付尾款及二次安裝費用的30%共計2.3萬元。
法官提醒
商品房業主封裝陽臺的目的在于取得舒適的居住空間,如果封窗方式造成陽臺空間減少,導致業主住房舒適性權益的減損,必然會影響業主的締約合同意愿。門窗門店在與業主磋商定做封窗的過程中,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安裝方式影響業主住房舒適性和締約意愿的情況充分披露和告知。業主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對其房屋陽臺的實際情況應充分了解掌握,審核客觀上能否滿足安裝鋁窗的條件,對封窗安裝形式及是否占用陽臺內部空間要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對承攬人提出的封窗方案應給予足夠關注,認真審核并提出意見。
來源:新會區法院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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