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之后,在本金和正常利息之外法律不再支持高額利息了。有關“高利貸”各個環節不僅在民法上有無效的風險,而且在刑法上也會因行為不當而涉嫌多個罪名。
01?
籌集資金環節
“借貸”源于人們在生活生產中遇到金錢需求,而憑自己能力又無法滿足的背景之下。貨幣產生后,其作為一般等價物,是借貸的主要客體。民間借貸,作為貨幣流轉的一種途徑,實現錢流向更被需要的地方,從而優化社會的資源配置。
通常來講,用于放高利貸的資金有三種來源:1.自有資金;2.社會閑散資金;3.銀行貸款。如果是通過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放高利貸,可能涉及沒有金融牌照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近頻頻爆出的“警情通報”,不少均與非吸案件有關,名目也是五花八門。如通過預付款購買會員卡、轉讓虛假股權、養老等等。
如果是通過銀行貸款進行轉貸,則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這也就是民間借貸糾紛中,為什么有必要調取出借人的銀行流水。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若出借人存在多次借貸行為,作為被告方可以考慮申請法院調取原告的銀行交易流水(企業的話一般是企業信用報告),可以較為客觀地判斷原告是否屬于以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人,或是涉及高利轉貸行為。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修訂,將“職業放貸”界定為“未依法取得放款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相應的借貸合同將被認定無效。
另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同時轉貸行為不再要求放款人套取的是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抵押/質押貸款應當同樣適用;不再要求存在轉貸給借款人賺取利差的行為,也不再要求借款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高利轉貸的事實。由此,一旦確認原告存在上述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簽署擔保合同也將被視為無效,關于利息的約定也隨之失效。從而大幅度減輕甚至免除被告的法律責任,尤其高額利息或違約金可能將不予承擔,對維護自身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02?
發放資金環節
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復》,指出:“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人高利貸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此類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相關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故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處罰。”在此后的司法審判中,放高利貸行為本身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是這一批復也無意中也給高利貸打開了一扇大門。從此高利貸野蠻生長。時至今日,部分披著高利外衣的行業,依然被詬病。
“高利貸”看似合情合理,紓解燃眉之困,卻也設下了利息陷阱,一旦跳進去才會發現這根本不是救命稻草。由此而引發的種種如“學生陷入裸貸”“企業因高利貸而破產”無一不刺痛著人們的神經。隨著網絡的發展,高利貸有的披上了投資公司的外衣,有的化身小額貸款中介,現在甚至有部分黃金租賃,手機租機等等,卻也成為了監管的盲區。
直到2019年10月,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近從朋友圈到抖音,大家都會看到這樣這條信息——四部門宣布:放高利貸正式入罪。這并不是新的消息,而是2019年的舊聞。《意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至此,2019年10月21日開始,非法放貸根據相關條件可以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意見》的相關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情節嚴重的認定及量刑系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罪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達到200萬以上符合立案標準。
傳統的發放高利貸都是線下進行,通常發生在熟人社會,通常規模不大且一般有人擔保。各方礙于情面一般也講規矩和義氣,糾紛較少。而在互聯網時代,時間空間等障礙完全被打破,全國甚至是跨越國境的放貸已經沒有任何障礙。也正是基于這種陌生人社會,放貸人為了保證營利,往往會約定比傳統放貸更高的利息。
若要實現網絡精準放貸,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是“客戶從哪里來”。由此,放貸人需要從上游通過買賣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通過打電話、發短信、加微信等方式找到需要貸款的客戶,由此可能會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找到客戶后還要通過某些不正當手段審查客戶的資質,然后要求客戶提供通訊錄信息、群聊二維碼,甚至有些還會要求提供裸照,約定收取砍頭息或者手續費等,在某些平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然后發放與合同本金相差甚遠的實際貸款。在此階段,如果不存在欺騙手段,如與客戶明確約定要收取砍頭息、其他費用或告知利率等,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基于范圍廣泛放貸人數超過50人是非常容易滿足的)。如果存在欺騙手段,則可能構成詐騙罪。如果存在強迫對方貸款的行為,則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當下,線下個體非法放貸刑事案件大幅度減少,但并不意味著這類行為的滅絕。甚至通過線上網貸平臺的年利率遠超過監管紅線,卻屢禁不止。P2P浪潮之后的互聯網金融平臺改頭換面尋求市場份額,紛紛轉型做助貸,但是在利益驅使下又衍生出了更多的套路貸,讓人防不勝防。
03?
收回資金環節
當前一些互聯網借貸平臺的個人不良貸款時有發生,小額借貸合同糾紛的案件量巨大。如果選擇走法律途徑,又難免會面臨著年復一年的時間成本而導致訴訟壓力過高,更多的選擇是將催收業務外包。如果僅采取高頻次撥打電話、發送短信、發微信等線上形式催收債務,則上述手段有一定幾率不被評價為犯罪,僅單獨評價放貸行為。外包的催收公司管理和運營水平參差不齊,催收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大量投訴,甚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時有發生。此階段最容易產生糾紛,并滋生次生犯罪。因為回收貸款往往離不開“軟暴力+暴力”,而這就極有可能涉及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以及催收非法債務罪。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催收非法債務罪。鑒于多年的“掃黑除惡”,直接采取現實暴力手段,如打砸搶、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越來越少,催收行為多發生在網絡空間中,針對這一趨勢,專門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不正當催收債務的行為規定“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其他罪名相比,該罪名的入罪門檻較低,同時處罰力度也較輕,如果產生嚴重后果,則可能適用其他重罪進行評價。
目前我國對于債務催收公司并沒有許可制度,對其管控也不完善。甚至不少網絡借貸平臺與催收機構進行利益分成。在金錢的驅使下,催收公司往往“無所不用其極”。與網絡借貸平臺綁定的“暴力催收”行為,僅能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規制,由于催收公司往往異地操作,受管轄權影響,實踐中“暴力催收”受到行政處罰也較少。除非在催收過程中導致他人傷亡等嚴重后果或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程度,否則很難達到追訴標準。而許多借貸人又缺乏應對經驗,也不了解有效維權途徑。
在催收行業中流行這樣的話術“你明明知道自己沒有能力去還款,為什么還要去借”“你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惡意拖欠或者騙取貸款”“是你自己為了滿足自己的欲望,是你自己沒有控制好自己去借貸”……雖然借款過程沒有強制,看起來是你情我愿的,但是因為沒得選,似乎也可以稱之為“趁火打劫”。所以除了對高利貸的堅決打擊,還應該去思考如何保障普通大眾的融資需求。也只有這樣才會更加的刺激消費,刺激經濟,同時減少網貸高利息產生的悲劇。
校稿:閔授炫
王建軍
專職律師
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工作經歷
2015年至今 山東鑫士銘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專業領域
煙臺市律協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煙臺市刑事辯護專家團成員、煙臺市法律援助律師團成員。山東省、煙臺市律師辯論賽最佳辯手。專業領域為刑事辯護和刑事合規
自執業以來,辦理了百余起刑事案件,經手辦理案件幾乎涵蓋所有罪名類型,其中比較有影響的為海陽市修某某涉黑一審案件、修某某涉黑二審案件、山東省掛牌督辦的朱某某涉黑案件、“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全國首例利用互聯網共享經濟服務平臺虛開發票案件等等
半數取得了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審理階段定罪免刑、緩刑、重罪變更為輕罪、罪名減少等辦案效果
所獲榮譽
山東省律師辯論賽團體一等獎 最佳辯手
煙臺市律師辯論賽團體一等獎 最佳辯手
2022年度煙臺市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
專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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