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開發商在宣傳廣告中寫明,具體以合同為準。這樣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倘若交付的房屋與宣傳不符,是否能夠以宣傳為準?
也迪律師解答
實務中,開發商虛假宣傳的情形屢見不鮮。很多人都知道,開發商印發在其宣傳冊上的宣傳語致使要約邀請,并非要約,很難對開發商產生法律效力。那,是不是所有的開發商的廣告對開發商都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呢?其實不是的,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這些宣傳廣告也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三條之約定,具備以下幾種情況,開發商的宣傳廣告對開發商產生約束力。第一:出賣人所作出的宣傳是具體和明確的;第二:必須注意房屋的宣傳是小區規劃范圍內的房屋!第三:這個宣傳對購房人簽署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認定宣傳廣告和宣傳資料對開發商有約束力。此時,即便宣傳中的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但是,宣傳資料中的內容仍然對開發商有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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