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系小學同學,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支付寶余額寶和“花唄”向被告轉賬4996.25元,其中余額寶支付2600元,“花唄”掃碼付款2396.25元。同年8月12日,被告李某某通過微信轉賬還款3000元,9月1日,原告鄭某某又通過“花唄”掃碼付款的方式借給被告2250元,后被告李某某通過支付寶還款2450元,9月15日,原告鄭某某通過“花唄”掃碼付款的方式再次向被告借款2400元。綜上,被告李某某共欠原告鄭某某借款4196.2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脫未予返還,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案中,案涉借款大部分系原告通過“花唄”掃碼付款的方式向被告交付,而“花唄”屬于消費性貸款,故原告已形成套取金融機構轉貸之行為。因原告出借的該部分錢款源自金融機構的貸款,故其基于該部分款項而與被告形成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告將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轉貸系雙方均明知的事實,故雙方對于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被告應將涉案款項予以返還,原告所主張的轉貸款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鄭某某返還4000元。
法官提醒
“花唄”全稱是螞蟻花唄,是螞蟻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費信貸產品,本質屬于消費貸款產品,目的是在用戶沒有足夠現金的情況下實現先消費后還款。本案中,鄭某某通過支付寶“花唄”向李某某提供的收款碼付款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該借貸合同無效。公民向金融機構貸款,應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將借款轉貸他人,轉貸行為無效,如果轉貸金額較大,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轉自公眾號:法律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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