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
詹某銷售的手機設備系具有偽裝、隱蔽的裝置結構,以偽裝方式使用,并屬于使用微型針孔式攝像裝置的照相攝像器材,是竊照專用器材,在未取得竊照專用器材銷售許可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1月12日,翔安區檢察院依法以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對詹某提起公訴。翔安區法院依法審理后做出有罪判決。
供稿丨林艷玉
編輯丨張明明
審核丨郭有道 張曉紅 章哲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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