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秦興濤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近期遇到的一個咨詢如下:當事人在離婚后才發現丈夫與他人有婚外情,更過分的是,二人還登記結婚了,該當事人非常憤怒,希望懲治二人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存在以上三種情況并不當然婚姻無效,而是要看提起訴訟時導致無效的事由是否仍然存在。
因此,起訴時是否還同時存在兩段婚姻成了部分法院判定后一段婚姻是否無效的要點之一,實踐中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法。
案例一
2000年王某和李某結婚,2005年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王某以李某在2004年與她人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為由,向法院申請二人的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婚姻無效以婚姻的違法行為條件,如違法已經不存在,則婚姻無效的原因消失,不應當再宣布婚姻無效。
因此判決駁回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依據的正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051條之規定。
案例二
1985年,李某與黃某結婚,婚后生育李某某。1990年,李某與張某登記結婚。1997年,李某與黃某經調解離婚。2012年,李某請求確認黃某與張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婚姻法》規定了四種無效婚姻情形: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現已經修改)、未到法定婚齡的。
從《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析,重婚行為違反一夫一妻制,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是嚴重的婚姻違法行為,從性質上不應當存在任何的違法阻卻事由,產生從違法到合法轉化問題,故無論申請確認婚姻無效時,重婚者無論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存在一個婚姻關系,均應當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
即使前婚已經合法終止,后一婚姻關系仍然是無效的,故宣告二人的婚姻無效。
可見,上述兩個法院出現了完全相反的判決的原因在于對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051條之規定的理解出現了偏差。
那重婚行為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本文完全贊同不存在任何阻卻事由。否則必然出現更多的侵犯我國一夫一妻制度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的出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中也嚴格區分了現存的三種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
一
因未達到婚齡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如起訴時已經達到婚齡,因雙方心智已經成熟,能夠承擔婚姻帶來的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確認婚姻無效不再有意義
二
因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導致的婚姻無效不具備任何阻卻事由,此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近親結婚導致更高的遺傳病率,近親結婚并不會出現任何的情況可以改變;
三
因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不存在任何阻卻事由,理由在于,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旨在保護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舉重以明輕,考慮到重婚的社會危害性,不應當因為第一段婚姻結束而否認第二段婚姻本身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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