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在國家動員引導政府、市場社會各方面力量,推進誠信文化建設的現代,卻依然會出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將這些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對于這類被執行人的一種懲戒措施,政訊通全國法制輿情監測中心將通過本期文章帶大家了解具體什么情況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有下列幾種情況會被納入失信人名單:
(一)簽了執行和解協議,沒有正當的理由,卻不履行的。
(二)被采取限消令措施,其違反限制的。
(三)要求其報告財產,不如實報告的。
(四)通過隱匿轉移財產虛假訴訟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五)通過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通常情況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為兩年。若是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但若是被執行人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將會可能被延長一至三年。在此,小政呼吁大家:朋友們在平時生活中,應當做一位誠實守信的好公民,共同為推進誠信文化建設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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