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T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工商登記的股東為A、B,分別認繳出資額100萬元。A在2018年6月12日完成實繳,B在2018年6月16日完成實繳。此外,A稱,T公司一直使用的房屋,是由A轉租給T公司的,但是T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租金,其對T公司享有債權。T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分別向徐某轉賬,合計100萬元。T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6月15日、6月16日分別向陶某轉賬,合計100萬元,轉賬備注均為借款,并簽訂借款協議。陶某、徐某收到T公司款項后,又在當日或者極短時間內,將款項轉給無錫全某二手車經紀服務部、駱某成等。
T公司、B與徐某、陶某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徐某、陶某累計欠付T公司借款本息2118858元,T公司與B簽訂《租賃合同》,T公司累計欠付B租金212.5萬元,B同意以對T公司的應收租金金額代徐某、陶某償還借款本息2118858元,T公司表示同意,本協議簽訂后,T公司確認徐某、陶某的借款本息已還清,借款金額由B、徐某、陶某自行解決,與T公司無關。一審判決:A、B分別在100萬元未出資范圍內對T公司對外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B、A共同負擔。B、于某嶺不服判決后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S承擔。
二審中,B提供2016年1月B作為T公司發起人,在T公司設立前與案外人東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書》,欲證明長期以來租賃物一直是B先和出租人承租后再轉租給T公司,支付給出租人的租金也是B支付的。S質證認為,案外人在法庭調查時表示:經營場所是T公司租賃的,并非B個人租賃,他的說法與B新提供的《租賃合同書》可以相互印證,證明B和T公司不存在轉租關系。B還提供兩份電子銀行回單,欲證明在2024年7月16日二審期間,陶某和徐某分別將借款本息1155000元(共計2310000元)歸還T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資問題。S質證認為,2024年7月16日10:13T公司到賬231萬元,該日11:18分就以往來款名義將其中201萬元轉給蘇州木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T公司與該公司是關聯企業,應當認定為關聯交易、抽逃出資。
二審法院認為,B、A構成抽逃出資。首先,T公司在收到出資款后不用來經營反而從事出借行為,陶某、徐某借錢之時借期兩年半卻在極短時間內不再用錢又很快將借款流轉于他人,這些均不屬于正常合理的商業行為;其次,B、A與陶某、徐某沒有直接的欠款關系,代陶某、徐某承擔巨額欠款不能得到合理解釋。第三,陶某、徐某借到的款項按二人陳述流向楊某亞、駱某成、孫某雷,B、A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欠付楊某亞、駱某成、孫某雷款項,從而有對價的承擔了該三人的債務。在此前提下,B、A自愿承擔陶某、徐某對T公司的借款之債,進而和T公司欠B的租金之債相互抵銷的三方協議明顯缺乏合理基礎,不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一則B、A本應將出資留于公司用于經營,但其卻抽逃出資,采取了以債代股的方式讓公司負債經營,本身具有過錯;二則二人雖向公司補繳了抽逃的出資,但在公司做相應財務處理后,又拿出一筆相同款項歸還股東債權,與以抵銷方式補繳出資沒有實質性差別。在S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T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規定(二)》第四十六條規定可以參照適用。T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B、A補繳出資旋即又歸還其所謂公司欠其租金的行為,與以其對T公司所謂租金債權抵銷二人對公司所負債務無異,不能得到支持。
爭議焦點
1.A、B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2.即使T公司欠付B租金,該債權能否先于T公司欠付S借款得到清償?
分析
第一個問題,B、A是否構成抽逃出資。一審和二審法院對這個事實都予以了認定。從案情介紹來看,B、A兩個股東約定,分別認繳出資額100萬元成立公司,該資金構成了公司的注冊資金,即信用資本。因此實際出資后,該資金應用于公司的整體運作,這也是公司注冊資本的意義所在。而本案中,公司成立后不久,二人便將資金出借給他人,后通過出借轉讓給第三人,未將資金實際用于公司的經營運作。雖然形式上有交易記錄,但實際上B、A作為公司股東并沒有把應有的出資款用于公司的經營,因此構成出逃,從案例事實方面是不難認定的。
第二個問題,即使T公司欠付B租金,該債權能否先于T公司欠付S借款得到清償。這個問題涉及到公司的債務,本案提出由公司的債權即欠付的租金進行出資,抵頂的出資有優先受償性,即被抵銷的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受償。公司債權債務的抵銷在正常情況下是沒問題的,但本案中為什么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T公司還對其他債權人負有債務,且公司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處于破產狀態。因此審判法院借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規定(二)》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二)債務人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該規定表明,在此種情況下,除有擔保外,各種債權應處于平等地位,不能優先受償某一債權,而應平均受償或平等的受償,所以即使T公司欠付B租金,該債權也不能得到優先受償,因此法院未支持三方之間的抵銷協議。
當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之間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將股東利益置于首位,股東和公司可能會采取虛假的構成債務的方式,將公司的資產分給各股東,使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而遭受損失。股東的利益不能優先于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當一個公司面臨破產危機時,首先要將所有債務清償完畢,如有剩余,再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而不能因為股東對公司有債權,先償還股東債權再清償公司債務,所以法院最終不支持三方的抵償協議。
因此,本案也對我們有所啟示,第一個就是關于公司的資本問題。公司從一開始到現在,信用資本制度是在不斷變化的,最初需要有充足的注冊資本才能成立公司,到看資本值,再到約定出資。股東的公司出資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出資不到位,在遇到債權債務時受到催繳,在出資額范圍內有補充責任;另一個是抽逃出資,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有不少案例。第二個就是公司債權的問題,公司在整體的運作中,以注冊資本為保障、以實質資產承擔責任。作為公司債權人,當公司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要考慮公司的實際資產,避免自己的債權無法受償。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