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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機器人和法律監管:
科技、自動化與期貨及衍生品監管》
[美] 格雷戈里·斯科皮諾(Gregory Scopino)著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及衍生品研究所 譯
隨著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力、腦力和算力融合的程度愈來愈緊密,以生活要素數據化和機器自動化決策為核心的人工智能算法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人工智能算法使得機器能夠通過可讀的指令程序,根據網絡痕跡、位置信息、消費記錄等數據,對人的行為進行評價和預測。這種自動化決策方式在人員招聘、教育培訓、無人駕駛、投資咨詢、司法判決、智能診療、新聞推薦等諸多領域得到了廣泛運用,極大地降低了人們的決策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人工智能算法獨特的運行邏輯導致法律賴以生成與存在的社會結構性場景發生了重大變化,加劇了決策者與相對人之間的“數字鴻溝”,造成個人權利與算法權力之間的失衡,從而誘發了一系列的倫理問題。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傳統的法律認知,增加了傳統法律治理的難度。要想增強人工智能算法法律治理的有效性和克服“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功能危機”,就必須回到人工智能算法這一基本原點,探求人工智能算法倫理危機產生的結構性因素,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既有法律治理手段存在的限度,從而為人工智能算法法律治理的轉型升級探明方向。
本書用絕大部分篇幅描述和介紹了美國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律法規,著重探討的是,現行法律法規框架是否能夠適用正在變革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自動化技術,其是否適用的維度究竟何在?本書并非一個主題貫穿始終,作者也絕非簡單地復述現有法律法規的概念,而是從多領域多角度開展討論,提出自己對此類問題的看法。例如,在第十章,作者認為:正如經過時間檢驗的金融市場監管方法一樣,美國國會很可能需要擴大監管范圍,一些為衍生品市場參與者提供軟件程序開發,以及開發自動化系統的企業及個人將被納入監管范圍,避免出現監管缺口。此外,在第十六章,作者提出建議:打擊算法濫用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運用現行金融市場中介監管效能,以合理性或過失性作為判定依據,對未就自動化系統和算法實行有效監管的企業予以處罰。同樣,在第十七章,作者論述了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閃崩”事件(也稱“閃電崩盤”事件,是指極端、劇烈的價格波動現象)。據此,作者建議建立“金融市場擾亂應對基金”,不謀而合的是,有關推出機器人及分布式人工智能萬能險這一建議的呼聲也很高。在其他領域,監管部門正在制定保險型解決方案,以應對快速、復雜、自動化的算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還需進一步說明的是,應對“閃電崩盤”事件而設立“金融市場擾亂應對基金”的建議,與這類監管工作的宗旨一致。
作者簡介
格雷戈里·斯科皮諾(Gregory Scopino),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兼職法學教授,曾任職于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要研究領域為金融監管、反壟斷、商業組織(包括組織文化和規范對監管合規的影響)和行政法,在Columbia Law Review、Connecticut Law Review、Florida Law Review等期刊上發表了多篇關于多德—弗蘭克法案下的金融監管以及金融市場中自動化和高頻交易監管的文章。
譯者簡介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及衍生品研究所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由鄭州商品交易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8日。公司秉持“研究型驅動”發展理念,“求是、拓新、精進、簡約”的核心價值觀,遵循市場化、專業化原則,打造一流研究平臺,為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創新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研發服務,為實現“最具影響力的衍生品行業智庫”的愿景不懈奮斗。
本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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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第一章 主要概念:算法、人工智能及其他
第一節 算法
第二節 人工智能
第三節 機器學習、深度學習等
第四節 機器人
第五節 算法機器人
第二章 常見衍生品的經濟學定義
第一節 開場:若干案例
第二節 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
第三節 衍生品和商品
第四節 場內和場外衍生品
第五節 現貨市場:直接買入與遠期合約
第六節 期貨合約
第七節 期權
第八節 互換
第三章 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法律法規定義
第一節 再論衍生品定義
第二節 證券:豪威測試及其他
第三節 期貨合約:無成文法上的定義,判例法界定不清
第四節 場外杠桿式零售外匯交易
第五節 證券期貨
第六節 互換:《多德—弗蘭克法》的寬泛定義
第七節 場外零售商品交易
第八節 從虛擬貨幣再談現貨市場
第四章 金融科技:從科幻到非科幻
第一節 面向金融服務的人工智能系統
第二節 虛擬貨幣及相關數字資產
第三節 結論:科幻思維
第五章 美國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框架
第六章 期貨市場的通道——期貨經紀商
第七章 集合投資工具和投資顧問
第八章 銷售人員、主管、所有人及其他列舉對象
第九章 交易大廳棲息者
第十章 數字中介的監管
第一節 按照國會傳統做法擴大強制注冊范圍
第二節 在《商品交易法》注冊類型之外:自主人工智能體的倫理
第十一章 主觀狀態:從無故意到特定故意
第一節 嚴格責任
第二節 理性(過失)
第三節 放任
第四節 故意
第五節 特定故意
第十二章 市場操縱:過去和現在
第十三章 人類與機器人欺詐具有多樣性
第一節 典型欺詐:龐氏騙局
第二節 由機器人完成的書面通信及其他自動通信
第三節 “精心設計的”誠實機器人
第四節 無法預測的人工智能機器人
第五節 有犯罪意識的機器人
第六節 欺詐概念是開放式的
第七節《商品交易法》和《CFTC規章》下的反欺詐條款
第八節 欺詐的法律機制
第九節 欺詐性操縱:交易活動中的欺詐
第十節 國會授權CFTC打擊放任操縱
第十一節 欺詐性市場操縱
第十二節 作為專門術語的“操縱”
第十三節 案例研究:倫敦鯨的放任欺詐性操縱
第十四節 通過虛假報告實施的市場操縱
第十五節 構成非真實價格和虛假報告的交易活動型幌騙
第十六節 通過虛假報告實施的放任市場操縱
第十四章 破壞性交易行為
第一節 洗售
第二節 導致報告非真實價格
第三節 違規性高買低賣
第四節 操縱收盤價
第十五章 幌騙:因技術進步而更易得手的市場破壞行為
第一節 金融市場中的鬼火
第二節 反幌騙規定的條文
第三節 萬變不離其宗的幌騙
第四節 《多德—弗蘭克法》頒布之前打擊期貨幌騙的努力
第五節 《多德—弗蘭克法》頒布之前打擊證券幌騙的努力
第六節 柯西亞案:反幌騙規定的首次應用
第七節 豪恩斯洛的獵犬與閃電崩盤
第八節《多德—弗蘭克法》頒布之后的其他反幌騙努力
第九節 幌騙執法訴訟的一些啟示
第十節 另類解決方案:減速帶和征稅
第十六章 充分監管算法機器人的監管者
第一節 對搭建、檢測和維護電子交易平臺的雇員實施監管的義務
第二節 適用于自動交易系統交易行為的《CFTC規章》
第三節 監管失察主張的局限性
第十七章 閃電事件
第一節 2010年5月6日的閃電崩盤事件
第二節 其他閃電事件、市場擾動和技術故障
第三節 高速運行、相互聯系且錯綜復雜的金融市場
第四節 為應對閃電事件和算法破壞行為而可能出臺的政策
第十八章 全球范圍內的算法機器人
第一節 G20國家和匹茲堡峰會
第二節 歐盟的金融市場監管
第十九章 結論
譯后記
《算法機器人和法律監管:科技、自動化與期貨及衍生品監管》
[美] 格雷戈里·斯科皮諾(Gregory Scopino)著
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及衍生品研究所 譯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版
ISBN:978-7-5223-2776-1
定價:98.00元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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