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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第34期
陳碩
商事庭
三級法官助理
法律碩士
司法實踐中,不少商事主體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但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因不認可裁決結果,希望訴諸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以撤銷仲裁裁決。那么什么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撤裁案件相比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有什么特殊性?相關案件審查要點是什么?
本文梳理了申請撤銷商事仲裁裁決案件中12個常見的法律問題,期望幫助大家準確了解撤裁程序的概念及法律規定,精準選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事由,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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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為什么還有撤裁程序?
02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期限、管轄法院是什么?
03
撤裁案件和法院審理二審案件有什么區別?
04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類型和法定撤銷事由是什么?
05
沒有仲裁協議的認定
06
裁決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或仲裁委無權管轄的認定
07
仲裁庭組成或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認定
08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認定
09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認定
10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之認定
11
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12
裁判結果
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有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在第五章增設“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章,由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對仲裁的監督責任。若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認為裁決書確有錯誤或程序不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通常指當事人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撤銷我國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案件。
主體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限于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即申請人或被申請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申請撤銷他人之間仲裁裁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申請。
期限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是六個月,當事人超過六個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申請。
管轄法院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部分當事人將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視同為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上訴審程序,但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對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并不是仲裁的上訴審或再審,故適用的程序、審查的范圍均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
基于仲裁一裁終局的性質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規定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實行有限監督的原則,在審查時以被動審查和形式審查為主,即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嚴格依照《仲裁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事由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能主動干預。如當事人不依照上述法條列明的法定事由提出申請,訴及仲裁實體審理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后,仍堅持其主張的,則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對申請撤裁案件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又申請再審的,不予支持。
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可以分為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裁決以及涉外涉港澳臺(以下簡稱涉外)仲裁裁決。其中,涉外案件的認定,可以從當事人的國籍、經常居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實發生地是否在中國境內加以判斷。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非涉外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在撤銷法定情形上采用不同審查標準,二者有區分也有重合。
(1)申請撤銷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決案件,應當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列明的審查事由進行審查。
(2)申請撤銷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案件,應當根據《仲裁法》第七十條及該法條指引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列明的審查事由進行審查。
值得注意的是,兩類裁決的審查標準不同,當事人需要注意區分,如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卻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為法律依據,主張存在偽造證據、隱瞞證據等情形,因以上內容并非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范圍,相應主張不應被采納。
下文將著重對《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的內容展開闡述:
沒有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為一方當事人主張仲裁協議中的簽字并非本人所簽,仲裁條款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雙方合意的仲裁機構指向不明確,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提示:
(1)當事人需要掌握一個關鍵的時間點,在仲裁首次開庭前如申請人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裁的,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典型案例】
甲公司(承包人)與乙公司(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該合同專用條款約定:“仲裁機構:由發出仲裁意向通知的一方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通用條款約定:“若雙方未能一致同意選出仲裁機構,而合同任何一方為中國國外注冊法人,則應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解決,若雙方均為中國國內注冊法人,則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甲公司主張對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可能存在多種理解,雙方并未明確確定仲裁機構,故申請撤裁。法院經審查認為,《總包合同》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能夠互相解釋,互為補充與說明,依照專用條款,爭議解決方式的確定與通用條款確定的管轄權并不沖突,二者應作為整體予以理解,因甲、乙公司均為中國國內注冊法人,能夠確定雙方當事人合意的仲裁機構明確指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案涉合同仲裁條款有效,上海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據此駁回申請人申請。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通常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裁決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二是裁決事項系仲裁庭或仲裁機構無權管轄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中,對無權管轄的情形作了進一步明確:裁決事項屬于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規定的不可仲裁事項,即糾紛本身不具有可仲裁性;裁決內容超出當事人仲裁請求范圍,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裁非所請”;作出裁決的仲裁機構非仲裁協議所約定,即仲裁機構不具有管轄權。
提示:
(1)對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內容的判斷和解釋,應當按照當事人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2)部分案件會牽涉律師費用問題。對于當事人在仲裁請求中主張的律師費等合理費用,仲裁庭在結合雙方合同約定和案件實際情況后,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該情形一般不構成超裁。
(3)仲裁裁決的實體處理結果是否得當,不屬于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范圍。
【典型案例】
甲公司在撤裁案件中主張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理由為當事人間的仲裁協議沒有對律師費的承擔方式作出約定,而仲裁裁決結果對律師費予以認定。法院經審查認為,某仲裁委《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有權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書中決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處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費用,即相關費用的負擔方式屬于仲裁庭依職權確定的裁決事項,仲裁委裁決由甲公司承擔律師費用并未超出仲裁協議范圍。
仲裁程序違法是指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或者當事人對仲裁程序的特別約定,并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法院審查該條款構成的關鍵是在當事人明確主張仲裁違反法定程序后,衡量仲裁程序是否對仲裁的公正審理產生了實質影響。
【典型案例】
仲裁員甲與仲裁案件中被申請人的代理人乙曾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工作。甲擔任某仲裁委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期間,乙同時系該委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成員。但該仲裁委官網頁面上對仲裁員甲的概況介紹中,并未顯示其為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仲裁過程中亦未對其系專家咨詢委員會主任情況進行過相應披露,仲裁員甲未按照仲裁規則充分履行披露義務,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的行使,屬于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情形。故相應裁決被予以撤銷。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構成要件為:
(1)該證據已經被仲裁庭采信。
(2)該證據是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如申請人主張的偽造證據與仲裁案件基本事實認定無關,無論其是否偽造,因不影響仲裁案件的審理,故該主張亦不能得到支持。
(3)申請人需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證據系偽造。
對于該條款的審查,需要明確申請人主張偽造證據的名稱,準確的區分偽造證據與虛假陳述。
【典型案例】
甲公司以對方當事人虛構雙方存在買賣關系這一事實為由,援引《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即主張證據偽造,向法院申請撤銷相應仲裁裁決。然,偽造證據不等于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是指故意制造虛假的證據材料,而虛假陳述則是指當事人故意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虛假、誤導性陳述。如當事人主張偽造證據,實則意指被申請人虛假陳述的,因被申請人是否作了虛假陳述屬于仲裁庭對案件事實認定的范疇,而人民法院基于形式審查原則,則對該類當事人的撤裁申請不予支持。引申來看,如果甲公司的主張為對方當事人偽造交貨憑證這一證據,則人民法院審理時應依照上述條款構成要件對案件進行判斷。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構成要件為:
(1)該證據屬于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如與仲裁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無關,即便對方當事人確實未在仲裁審理過程中提交,因不影響仲裁公正裁決,申請人的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
(2)該證據僅為對方當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隱瞞自己已經掌握的證據,裁決作出后以自己隱瞞的證據影響公正裁決為由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較為常見的一般是雙方均掌握的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雙務合同等。當然,申請人也需要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確實掌握了上述證據。
(3)仲裁過程中知悉存在該證據,且要求對方當事人出示或者請求仲裁庭責令其提交,但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
在據此條款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當事人需提供已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等文書。對仲裁案件處理結果的不認同不代表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典型案例】
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為仲裁委對于“房屋權屬判斷”“解除權行使期限”等案件實體處理存在異議,依據則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未提供其他材料。法院經審查認為,基于仲裁一裁終局的性質和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規定司法對仲裁的監督實行有限監督的原則,法院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僅限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申請人就案件實體處理提出的異議,不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范圍之內,據此駁回甲的申請。
司法實踐中,認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危害國家及社會公共安全、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公共安全秩序等。
【典型案例】
甲以與乙簽訂的《借款合同》為依據向某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乙還款100萬元,某仲裁委作出乙向甲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仲裁裁決。后乙主張仲裁委忽視案涉借款系為賭博提供資金的事實,將本案定性為單純的民間借貸,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法院經審查認為,案涉100萬元實際是甲向乙提供用于澳門地區賭博的賭資。甲主張乙向其借款100萬元的事實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雙方經濟往來的交易習慣,其所主張的正當借款基礎事實不存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為賭博,而賭博行為系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案涉款項依法不應受法律保護。據此,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某仲裁委作出的上述仲裁裁決。
對于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處理結果包括裁定駁回申請、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或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1)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張不符合仲裁法律規定的,法院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2)裁定終結撤銷程序。當事人以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或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內開始重新仲裁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撤銷程序;未開始重新仲裁的,法院應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3)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在遵循報核制度后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文:陳碩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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