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的制度中沒有對單方辭退員工作出明確規定,那么無論是老板、各級領導還是人事通過書面、口頭、電話、微信、郵件等對員工作出的辭退決定,都會被認定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2N賠償。
老板讓員工“滾”算是開除嗎?
如果說的是“滾出公司”通常可以認定為開除,但單是一個滾可以有很多理解,有可能只是讓員工滾出辦公室,也有可能是不認同對方觀點說出的口頭禪,通常無法認定為口頭解雇。
但是如果員工理解為老板口頭辭退,直接離開了公司,公司按曠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案例解析】
潘某2012年進入上海某實業公司工作,2016年9月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
2020年5月15日,在公司工作會議上潘某與直屬上級因工作安排產生爭執,會后潘某跟老板匯報會議情況,老板表示支持該領導的工作安排,潘某又與老板發生語言沖突,老板對潘某說“滾”,潘某認為老板是讓他滾出公司,于是離開公司。
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期間公司多次給潘某打電話都被拒接,5月29日潘某與妻子李某至公司與老板面談并錄音,談話中老板說當時讓潘某滾是說的氣話,而當潘某問是否還能繼續干下去,老板沒有明確回答,只是讓潘某回去考慮一下。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快遞方式向潘某送達了《勞動合同解除函告》,以潘某自2020年5月15日起曠工多日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潘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以及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多項訴求。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
在2020年5月15日潘某與老板在辦公室為工作事宜發生爭執,當時老板確實口頭讓潘某“滾”,潘某就此離開公司,未再到公司正常上班。
現雙方對老板當時口頭所說的“滾”的含義理解不同,潘某表示老板當時所說的“滾”系讓其滾出公司,故潘某此后未到公司上班;而公司表示老板當時讓潘某“滾”系讓潘某滾出其辦公室,并未讓潘某滾出公司,更未明確告知潘某解除勞動合同。
基于雙方上述陳述,結合雙方2020年5月29日面談內容反映,當時老板所說“滾”確實是氣話,并未明確告知潘某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在2020年5月18日至5月28日期間雙方勞動關系仍處于存續期間,潘某作為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正常向公司提供勞動。
但潘某在上述期間僅因與法定代表人發生爭執,就未正常至公司上班,實屬不當。公司依據《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認定潘某上述期間已達3天以上曠工,據此解除與潘某的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采信。
因此,潘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2020年5月15日,潘某與老板在辦公室因工作事宜雙方產生爭執,老板當時讓潘某“滾”,潘某于該日離開公司。對此,潘某稱老板系讓其滾出公司,公司則稱,老板當時讓潘某“滾”是離開辦公室,并不是辭退潘某。
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潘某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未要求潘某到崗,亦未因潘某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
結合2020年5月29日潘某與潘某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潘某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潘某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其將老板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
從面談內容來看,在潘某多日未提供勞動的情形下,老板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潘某上班。這種情形下,潘某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潘某曠工。
公司以潘某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與潘某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應屬違法解除。因此,潘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最終判決:上海某實業公司支付潘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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