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種類繁多,除了我們普遍了解的社會保險之外,還有一種名為商業保險的保障形式,它通常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存在。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輿情監測中心將為大家分享一個與商業保險緊密相關的案例。
陳某乙在2017年迎來了人生除結婚之外的第二件喜事——他成為了一位父親,他的女兒陳某甲出生了。但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誰也沒辦法預料到陳某甲直至今年剛剛七歲,卻已身患重疾,不幸中的萬幸是,陳某乙曾給自己的女兒買過一份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因此如果獲賠后可能經濟壓力不那么大,但是陳某乙取得保險公司理賠的道路也是異常艱難:某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理賠。
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如下:
1.陳某甲證據中所主張一些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根據合同條款,需由合同約定的醫院進行治療,而陳某甲提供的發票開具人并非為醫院。
2.陳某甲證據所主張的第8頁的費用只有發票或清單,法院在陳某甲證據不能證明符合保險責任的情況下進行采納,存在錯誤。
3.陳某甲證據中所主張的牙齒的治療費用系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最后,法院依據陳某乙提交的相關證據:
1.陳某甲經某醫院住院治療的診斷記錄;
2.某醫院門診病歷,病歷顯示“患兒入倉前如不行牙齒治療,在抵抗力極其低下時,極易導致重度感染或全身血流感染導致敗血癥、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等;
認定陳某甲的牙齒的治療費用與陳某甲所患重大疾病之間存在關聯,是陳某甲治療案涉疾病的輔助治療行為,屬于重大疾病的理賠范圍,對于該項費用,應予以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陳某甲的部分費用并非在雙方約定的醫院治療,應不予賠付的說法,法院依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駁回,法官在判決書是這么寫的:在本案中陳某甲所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要求陳某甲所有的治療和檢查均在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過于嚴苛,且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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