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美景雖浪漫
但未經許可
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煙花爆竹
都是違法行為
還要小心美景變“炸彈”
近日
分宜縣公安局鳳陽派出所
在“冬季行動”中
查處一起非法運輸危險物質案件
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
12月9日,分宜縣公安局鳳陽派出所接報警稱,在鳳陽鎮某村有人非法運輸煙花爆竹, 接警后,值班民警趕到現場,發現一輛滿載煙花爆竹的面包車停放在一民房門口,經現場清點,共有47箱煙花、25盤爆竹,司機不知去向,經過民警調查,鎖定司機為宜春籍袁某,民警依法將當事人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并將涉案煙花爆竹依法扣押。
經查,為牟取非法利益,12月9日,違法嫌疑人袁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前提下,從宜春市寨下鎮購買了煙花爆竹,用自己的面包車運輸至鳳陽鄉某村一民房準備銷售,后被警方查獲。袁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袁某因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分宜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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