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質量問題業主延遲收房
交付入住后
房屋交付前的物業費
需不需要交?
(圖源網絡,侵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陳某、王某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于2019年11月29日交房,后因房屋未達到約定的交樓標準,陳某、王某并未實際收樓,直至2021年11月15日才與開發商簽訂協議確認收樓。
但物業公司卻要求陳某、王某繳交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及違約金,陳某、王某認為房屋未實際交付前的物業費不應由業主支付,于是物業公司將陳某、王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化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王某并不存在主觀惡意拒絕收樓的行為,而是在查驗房屋時發現存在墻面滲漏等情況且針對房屋質量問題提出了收樓異議,并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自查驗次日起60日內負責修復,修復后再交付。
因該案并無證據證明開發商在2021年11月前已對涉案房屋的滲漏問題進行修復并實際交付給陳某、王某,依據規定,在開發商實際交付涉案房屋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開發商負責繳交,因此,物業公司在該案中要求陳某、王某繳交房屋未實際交付前的物業服務費及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茂名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及《廣東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的規定可知,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的起算點應為房屋“交付”之日,即業主接收房屋并實際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業主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應承擔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建設單位未將房屋交付給業主的,則由建設單位承擔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法官提醒
交房時,各位業主一定要認真做好驗房工作,如果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與開發商進行溝通,讓開發商盡快進行維修處理,以免超出房屋質保期。物業公司也應當協助業主去聯系開發商相關人員,有問題及時進行溝通,幫助化解矛盾。
(來源:化州市人民法院)
編輯:龍小敏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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