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2月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在全省聯合開展為期一年的“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妨礙公務,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和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11月8日,江蘇省法院發布一批打擊拒執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三:協助員工隱匿工資 老板、公司均需擔責
海安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海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安法院)判決徐某向順某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判決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義務,順某公司于2019年5月向海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階段,在法院向徐某郵寄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并凍結其銀行卡后,徐某與其新入職的酷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張某合謀,由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工資的方式幫助徐某隱匿工資,以逃避執行。2019年7月,酷某公司及張某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未協助扣留徐某的收入,仍繼續通過微信向徐某支付工資,合計轉移7萬余元。后海安法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被告單位酷某公司、被告人張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處酷某公司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破解“執行難”,不能僅靠法院單打獨斗,需要全社會的支持、協助和配合。協助執行是相關單位及個人的法定義務,拒不配合要承擔責任。本案中,協助執行義務人酷某公司和張某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并和徐某合謀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構成共同犯罪。實踐中,不少單位和個人法律意識淡薄,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置若罔聞,本案的判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拒不協助執行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結果。
案例二:法律顧問協助轉移債權、規避執行可入罪
常熟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常熟法院)判決邵某、葉某給付某擔保公司代償款及違約金等500余萬元,林某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因邵某、林某等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8月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階段,法院查明,除未實際扣押的車輛和因有大額抵押不易處置的房產外,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2022年3月,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年7月,常熟法院在關聯案件執行中發現,林某有轉移債權、規避執行的行為,而其法律顧問律師鄭某也牽涉其中。經調查發現,林某曾向鄭某咨詢,欲將其對汪某等人的620萬元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以規避執行。鄭某則提示林某要有債權轉讓協議及支付對價的佐證材料,并提供了債權轉讓協議模板供林某使用。
2020年,林某與陸某(均已另案處理)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偽造轉讓資金流水記錄。2021年,經林某委托,鄭某作為陸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就該筆受讓債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汪某等債務人償還陸某620萬元本金及利息。后該案經民事調解結案。2022年,鄭某以陸某代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請執行上述債權,后撤回執行申請。常熟市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了鄭某拒執犯罪線索。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律師和法官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都肩負著確保法律全面準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但在本案中,作為律師的鄭某,在林某提出通過轉讓債權以規避執行時非但沒有制止并告知其嚴重的法律后果,反而為林某出謀劃策、偽造證據,企圖以虛假訴訟的方式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債務,違反了律師執業要求。鄭某雖然不是案件被執行人,但其故意伙同林某共同實施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犯罪行為,同樣要因共同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最終鄭某及林某雙雙受到了刑事制裁。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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