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作開發地產項目,澳門商人鄭某歡與合作方在利潤分配上產生分歧訴至珠海市中級人民院,法院原審判決鄭某歡可分配利潤4530.9萬元。然而,珠海中院重審本案時,卻判決鄭某歡要倒退200多萬元。
重審中,在對案涉項目利潤進行評估時,主審法官李某斌明知評估數據已被公安、稅務機關確定為虛假,卻仍然采信依據虛假數據作出的評估結論,在案件歷時3年多、超審限的情況下,作出了備受非議的終審判決。
投資利潤未分配,原審勝訴2800萬
2005年3月,鄭某歡在珠海市與人合資合作,對案涉項目進行投資開發,約定鄭某歡按30%的比例分配利潤。
2008年初,項目開發完畢后鄭某歡認為應分得4500萬元利潤,項目公司尚欠其本金120萬元及利潤2920萬元未支付。多次追討未果,鄭某歡于2010年9月起訴至珠海中院。
2011年4月15日,珠海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認定案涉項目利潤為151030000元,鄭某歡可分配獲得利潤4530.9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院,廣東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撤銷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發回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法官拖延辦案,三年多超審限未判決
廣東高院發回重審該案后,珠海中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由李某斌法官任審判長并承辦該案。然而,案件的審理卻一再被拖延,直到2020年5月18日,才作出(2017)粵04民初##號民事判決。
鄭某歡表示,李某斌法官任審判長并承辦該案審理本案至判決,歷時超過3年,嚴重超過法律規定的民事案件6個月的審理期限,屬程序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及第三十三條明確:“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睋耍嵞硽g認為,李某斌法官的行為明顯屬于違法,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李某斌法官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李某斌法官明知數據虛假仍強推重新評估,并據此枉法判案
該案的重審不僅超審限,對于案涉項目利潤這一核心事實的調查認定,也顛覆了邏輯和常識。
顯而易見,本案的核心是項目真實的數據,由此才能得出鄭某歡從涉案項目可獲得利潤的數額。
2010年該案原審時,珠海中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做出了一份審計報告,并依據審計結論作出判決。同期,法院對鄭某歡提供的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也予以確認。
鄭某歡表示,關于案涉項目利潤的計算,幾個數據都是可以固定的,也是確定的,其中,土地成本4900萬元,建安成本在項目公司與施工方的《補充協議二》中簽字確定為6800萬元、公安機關與稅局的調查中明確為6850萬元,項目的總銷售收入據房產管理局官方得出的數據約2.7億元,故,將總收入減去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及稅費,就可以得出1.5億元的利潤數據。
在重審過程中,李某斌法官再次強行推動了重新評估。
自2019年11月份起,連續三次進行搖珠選定評估機構,最終選定某建評估公司。而某建評估公司,在沒有資質的情況下違法承接評估業務。某建公司在數據虛假及不完整,且評估數據已被公安機關與稅務機關確定為虛假的的情況下,向法院提供錯誤的評估結果:建安成本為1.1億余元。結論方式一,可分配利潤42007883元;方式二,可分配利潤88532206元,兩種方式差額巨大驚人。
而此前,經公安機關與稅局調查,案涉項目建安成本為6850萬元;還有,項目公司與施工方的結算協議中,雙方簽字確認為6800萬元。可見,該報告虛構成本達4000多萬元。
李某斌法官在明知上述評估存在錯誤的情況下,仍然傾向性采用該評估結論方式一及其評估師當庭陳述的一面之詞,認定鄭某歡可分得利潤為12602364.9元,最終,判決駁回鄭某歡的訴訟請求,直接導致其利益損失近三千萬元。
不僅如此,被告據此判決反向鄭某歡提起訴訟,追討多付了200多萬元并獲勝訴,目前該案現正在執行。鄭某歡表示,因李某斌法官的枉法裁判又多產生了一個冤假錯案。
從最初珠海中院的一審、廣東高院的二審、至發回珠海中院的重審,再上訴至高院、申請再審與申請抗訴,鄭某歡走過了長達14年的訴訟維權之路。這期間,鄭某歡對李某斌的多方控告,至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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