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有錢不還、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執行
以為不履行義務,
就只是懸賞、失信、限高、拘留?
要知道,拒不執行,還可能面臨“執刑”哦~
訴訟開始后便轉移財產
2023年4月3日,泗陽法院立案受理賈某與被告人易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4月10日,泗陽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易某所有的廠房。4月13日,被告人易某簽收查封裁定。易某為逃避執行,先將廠房內10臺織造機賣予他人,并將收到的售賣機器款170000余元用于自己日常開支。
在泗陽法院審理該案期間,易某再次將被查封的廠房轉讓給丁某,并將轉讓協議時間提前至2023年2月10日。
2023年5月30日,泗陽法院判決被告人易某歸還賈某借款10萬元及利息。
執行期間虛報、轉移財產
因易某未履行生效判決,2023年7月9日,泗陽法院受理賈某執行申請。7月11日,泗陽法院通知被告人易某申報財產。7月25日,被告人易某因不如實申報財產被泗陽法院罰款二千元。案件強制執行期間,被告人易某又將名下辦公樓轉讓給丙某,并將轉讓協議日期提前至2023年3月15日。
2023年8月21日、12月25日,被告人易某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泗陽法院司法拘留各十五日。
后被告人易某仍未執行本案生效判決。
拒執罪!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24年1月9日,易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事拘留。1月23日被逮捕。4月8日,易某被提起公訴。
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群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易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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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語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民事訴訟開始后便開始實施轉移財產行為,經查證屬實后,要求其履行義務仍拒不配合,并在執行階段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繼續實施財產轉移,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此,提醒案件當事人,依法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是應盡的義務,任何逃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同時也督促全體被執行人,要積極主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切莫讓民事糾紛變成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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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編輯 | 薛 宇
校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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