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獐子島,大家耳熟能詳的就是獐子島扇貝跑路事件。
據媒體統計,自2014年起,獐子島扇貝養殖動輒遭遇“罕見天災”,6年時間里歷經4次跑路或餓死,公司巨虧帶來股價大跌。熟悉的套路、熟悉的配方,帶給投資者不可磨滅的心理陰影。2020年6月,證監會對獐子島開出罰單,董事長吳厚剛被罰30萬元,并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最近這兩年,大連方舟水產品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舟公司)總經理高海堂沒想到也與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集團)的“跑路”聯系在一起。自身企業停靠在碼頭的輪船被獐子島集團所有的船舶撞擊損毀嚴重,一場無妄之災給企業運營帶來沉重的打擊。
獐子島遼長漁運18221輪船船頭碰撞海洲1
船主肇事逃逸之后,經過大連海事局調查出具結論書,大連海事法庭判處獐子島集團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判決產生之后,兩方都不滿意。方舟公司認為賠償力度不夠,特別是第三方評估公司不僅資歷欠缺,而且評估有太多“不專業”的地方,讓自身利益受損;而獐子島集團則認為方舟公司拖長維修時間,存在過度維修,租賃價格超市場預期等問題。
兩方同時選擇上訴,圍繞撞船之后的原油泄漏噸位、船舶租賃價格、維修合同等一一舉證。
高海堂這兩年為了挽回企業損失,不斷上訴、應訴,企業經營也被拖累,跟這樣的大企業“碰撞”,他明顯感到力不從心。
01
海上事故,肇事逃逸者負全責
2022年2月10日17時,方舟公司所有的“海洲1”輪船停靠在碼頭被獐子島集團所有的“遼長漁運18221”碰撞。
遼長漁運18221輪船
“海洲1”輪船噸位297噸,“遼長漁運18221”輪船噸位396噸,噸位懸殊之下,海洲1受損嚴重,左舷羅經甲板受損,船尾左后側船體破損,船體在水下破損部位清晰可見,更為嚴重的是船舶進水導致原油泄漏,10噸原油無法使用。
事故發生之際,方舟公司所有的輪船在碼頭泊位停泊無人值守,事故發生之后,獐子島集團的船員逃逸,并沒有第一時間對事故現場進行施救。據調查給出結論:天氣原因導致能見度低,遼長漁運18221沒有充分運用視覺、聽覺、雷達等手段正規瞭望,導致偏離航道,發生了碰撞事故。
方舟公司選擇了報警,大連海事局進行了現場調查并且找到了肇事逃逸者。
海洲1船被撞后,水上一點部位,主要都在水下
2022年9月21日,大連海事局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調查結論書,《海安法》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當事船舶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由此判定獐子島集團船只肇事逃逸,負全部責任。
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步可追溯至1958年,總部位于遼寧省大連市,這是一家以海洋食品為主業的大型綜合性海洋食品企業。業務范圍廣泛,其中扇貝養殖,海洋捕撈都是其業務范疇。
2023年3月28日,方舟公司將受損的“海洲1”號輪船拖進修理廠維修,維修工期為27天,船舶維修費用為870278元。
方舟公司就除了相應的船舶維修費用,還有燃油損失費用266917元;2022年2月10到2023年5月10日共15個月的船舶租金600萬元;碼頭停泊費用30516元等相應費用向法庭提出賠償請求。
海洲1船
經過大連海事法庭(2023遼民初677號)做出判決,對方舟公司燃油損失費用,船舶維修費用給予支持,但縮減了船舶停泊時段(計算至2022年11月10日),從而船舶租金,碼頭停泊費并沒有支持方舟公司的賠償請求。
與此同時,獐子島集團認為,大連海事局在調查取證階段沒有向獐子島集團詢問和確認相關證據,沒有給予答辯和提出異議的機會和權利。其在作出結論書后,也沒有告知和送達。該結論書的依據沒及時送達法院,對該結論書不予認可。
雙方對大連海事法庭做出判決都不滿意,相繼選擇了上訴。
02
一份判決兩方上訴,評估公司禁不起推敲
賠償方案當中,雙方對維修時間及離港時間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
方舟公司船舶離港時間是2023年3月28日,方舟公司認為,租金的損失不應僅計算到2022年10月份。方舟公司2022年11月收到大連海事局調查結論書,大連海事局不同意船舶離開港口,仍要求船舶保持現狀,同時也需要花時間重新尋找船?船員來開船去維修,方舟公司堅持賠償應該計算到2023年3月28日離港后,再加上維修期間作案涉船舶的租金損失期間,相應的碼頭停泊費也應當計算至2023年3?28?。
獐子島集團則認為方舟公司故意拖延維修時間。
海洲1船舶證書于2023年1月5日到期,這也是獐子島集團認定租賃費用過高的一大理由,而方舟公司認為,是本次事故導致方舟公司無法按期對船舶進行檢測。
獐子島集團在上訴書并不承認逃逸,以天氣原因造成船上工作人員看不到為由,否定了船舶事故的發生。此外船員“離開”的原因在于船上有人員受傷,工作?員需要將受傷?員緊急送醫,這是他們駛離了案涉港口的理由。
如果不是故意逃跑,法律意義上不認定逃逸,責任就不會承擔賠償全責,更不會過度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一點,獐子島集團對方舟公司提出的租賃費爭議。而方舟公司對國宏評估公司出具的報告存在諸多疑點。
獐子島遼長漁運18221輪船前頭碰在海洲1舵樓上
該評估報告所認定船舶成本價值為650萬元,推導出租賃租金每月為5萬元。方舟公司認為這沒有任何的科學依據和合理性。案涉船舶建造時的價值為1800萬元。評估公司所依據的是并與案涉船舶相同類型的船舶作為參考依據。該船舶目前的使用功能和儲運的噸數與新船沒有任何差異,以折舊成本法對船舶租賃進行評估,既不科學也不合理 ,更不公平。現實中對船舶租賃都采取市場比較法或市場調研法,幾乎很少使用折舊成本法。評估公司故意壓低被評估資產價值,即壓低“海洲1”輪二手船價格,作出的評估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而評估公司更是要收取高額評估費用,并且由方舟公司承擔。
03
疑點重重的第三方評估公司
方舟公司對國宏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也提起上訴。
首先是評估公司無評估資質。
方舟公司認為國宏評估公司應該有八名以上評估師和兩名以上股東,才能取得評估資質,但查詢評估公司只有一名繳納社保人員,不能取得評估資質,違法取得的評估資質視為無評估資質,因此作出的評估報告無效。
評估公司的評估師袁某也未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價格評估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同時又違反評估專業人員只能在一個評估機構從事業務,并由從事業務的評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的法律規定,故在本案中出具的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據國宏評估公司原工作人員說,評估師袁某的工作單位是大連集發環渤海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并與該運輸公司簽有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評估師袁某在本案中作為國宏評估公司的評估師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海洲1船的舵樓
此外,對評估人員采取的評估方法也極度存疑。評估公司只選擇重置成本法,并沒有就其他評估方法做出說明,只考慮獐子島最有利于的一方面。
評估公司表現很不專業,根據《評估方法準則》規定,因適用性受限而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其他基本評估方法不適用的原因,因操作條件受限而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應當對所受的操作條件限制進行分析、說明和披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恰當選擇評估方法,除依據評估執業準則只能選擇一種評估方法的外,應當選擇兩種以上評估方法,經綜合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編制評估報告。
從這些角度來看,僅靠重置成本法形成的評估結論站不住腳。
最重要一點,高額評估費暗藏玄機。
方舟公司認為,國宏評估公司收取了評估費88000元,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獐子島集團提出評估申請,并多繳納評估費的目的是變相賄賂評估公司,與評估公司惡意串通,故意壓低評估價格,同時,還將要求原告承擔部分評估費,將評估費轉嫁到受害者身上,與法與理不容。
根據《中國價格協會價格鑒見證評估專業技術評審收費標準》規定,收費起點8000元,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費率千分之十,計費額指被評審報告的評估額,現場勘驗所需費用另行計算,本案評估報告應收評估費:8000元+60.19萬×千分之十+現場勘驗費約1000元=15000多元。
評估費偏高之后,還要讓方舟公司承擔,這也是方舟公司質疑評估公司的主要原因。
獐子島集團作為海洋經濟的領軍企業,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海洋資源的可持續有力開發和利用,不僅推動了企業自身的發展壯大,也為大連市海洋經濟的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
作為大連龍頭企業,獐子島好不容易走出扇貝逃跑的陰影,如今面對這一海上肇事逃跑行為,極力擺脫自身責任,拒絕支付相應企業賠償費用。這不是企業該有表現。
方舟公司的海洲1船舶在船廠維修之后,因沒錢支付一度停泊在維修廠,嚴重影響方舟公司的運營。從這些角度來說,獐子島集團并沒有真正把企業社會責任,合作誠信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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