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與正義是我們廣大人民群眾在平時生活中一直追求的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便是我們在無法與對方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采用的合法途徑,若法官在審判活動有以下這些情況則屬于原判決、裁定法律適用錯誤:
(一)法官適用的法律明顯有違立法原意的
(二)法官適用的法律違背法律適用規則的
(三)法官適用的法律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四)法官適用的法律已經失效或尚未實施的
(五)法官適用的法律與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六)法官確認民事責任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2022)最高法民再91號判決書的裁判要旨:“認定連帶責任必須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為基礎,不能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擔連帶責任。”及判決書末尾所寫:“通常情況下,法院不能直接將某一法律的基本原則作為裁判規則,否則就構成向一般條款逃逸,違背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即使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也不能違背法律適用的基本規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上級法院糾正了此前法官適用法律不當的情況。
如您遇到上述類似的情況,政訊通全國法制資訊發布中心建議您在訴訟時效內通過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相信只要您積極行使您的權利,您的權益定將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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