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留”于山西省和順縣13年的女碩士卜某一事又出了通報:
并沒有出乎大家意料,張某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續(xù)如何,還需關注。
但是再回過頭看之前和順縣發(fā)布的那則警情通報,你會驚喜地發(fā)現(xiàn)其中并沒有沖突之處。也就是說,你不能說這則通報都是錯誤的。比如說原通報中引起最大爭議的“收留”,在新通報中為“帶回家中”,并沒有提及“拐賣”或是“拘禁”,仍需深入調(diào)查。
所以并不能推翻原通報的語境,在一切調(diào)查完畢前,說是“收留”并不一定就是錯的。就算調(diào)查完成,確認張某是“拐賣”或是“拘禁”,你仍然不能說第一份通報是錯誤的,因為“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核實調(diào)查中”。
這就是漢語的神奇之處,事情確實有,記錄時要講究筆法,要有為地位尊崇的人遮掩的覺悟,這叫“春秋筆法”,核心是“為尊者諱”。
春秋筆法歷史悠久,出自《史記?孔子世家》,后稱用筆曲折而意含褒貶的寫作手法為春秋筆法。
通俗點講,就是不說人話。
我舉個例子,《春秋》里記錄了一件事:魯僖公28年,天子狩于河陽。
不明白的人,怎么看也不過是周天子去河陽打獵而已。但是你去了解背景就能知道,這一年是天下霸主晉文公在河陽召集諸侯會盟。
要是如實記錄,就該是晉文公發(fā)號施令,天子不敢不去。但你晉文公再牛也是臣子,天子再弱也是天下共主,這樣記錄成何體統(tǒng),皇家的面子還要不要?
于是就有了“天子狩于河陽”。天子是在河陽出現(xiàn)了,至于和晉文公有沒有關系,我不能說,你自己猜。
可是為什么不好好說話,非得這么虛頭巴腦呢?這牽涉到另一個概念:為尊者諱。
“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為中國諱”——此語出自《春秋公羊傳?閔公元年》,這是孔子編纂刪定《春秋》時的原則和態(tài)度。這一態(tài)度是儒家“禮”文化的體現(xiàn)。
就是說,地位高的人、自己的親人、賢能的人,以及國家做錯了事,不能直接記錄,這叫四諱。
再舉個例子,大清官方通報中,1860年8月、1900年8月,咸豐、慈禧都離開北京“西狩”去了。但只要稍微了解近代史就知道,這兩人都是為了躲避聯(lián)軍,倉皇逃離了北京。
這就是為尊者諱、為中國諱,咸豐、慈禧那都是地位高的人,他們代表的是大清。就算做錯了事,跑路了,那也不能直說,得用曲折的筆法來優(yōu)美地記錄。這件事我明明知道,但是我就不這么寫,什么意思,你自己去猜。
回到和順縣那份通報,很典型的春秋筆法,誰是“尊者”呢?
再回顧這件事,脈絡已經(jīng)比較清楚。卜某走失,張某明知卜某患有精神疾病,仍與其發(fā)生關系并生育子女。張某涉嫌犯罪,是因為他人性中的惡。
人性中有善的部分,也有惡的部分。在有序的社會之中,大部分人都會把善的一面表現(xiàn)出來,惡的一面則被壓制著。當局部出現(xiàn)混亂時,人性惡的一面就有可能顯現(xiàn)出來,這時強者更容易變成惡魔。
對卜某來說,張某就是強者,是惡魔。她不是四處漂泊無人照看,她有家,她家距離男方不遠,而且是同一個城市——和順縣青城鎮(zhèn)到晉中市榆次區(qū)僅僅175公里而已。
卜某的家人一直在找她。如果當時張某沒有“收留”,而是報警,或是上報社區(qū)和民政,開始救助。卜某就能回到家人身邊,不管疾病能不能治愈,她能過上本該屬于她的人生。
卜某的人生選擇被張某的惡剝奪了,可問題是,是誰釋放了張某人性中的惡?又是誰在張某作惡之后縱容了他?
卜某走失不是1年,是13年。在村里呆了13年,人口普查就算沒查出來,疫情三年,村里多了一只貓狗都能查出來你信不信,別說一個外來的女人。
所以這件事,最大的問題不是張某,而是當?shù)馗骷壵块T。他們本該構建一個有序的社會,壓制住張某的惡。因為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人人都是大善人,懲惡揚善,只有靠規(guī)則、靠法制才能做到。否則,就是沒有張某,也可能會有王某、李某。
但是,當?shù)卣块T的失職和無能,那是不能亂說的啊。對和順縣當?shù)貋碚f,這些是人上人的“尊者”,用春秋筆法記錄張某的犯罪事實,也就是對地方失職的模糊化處理。好像說了,好像又沒說,你自己理解去。不知情者若多讀幾遍通報,或許還以為是警方發(fā)現(xiàn)了居民張某收留卜某的好人好事。
事實上,這份通報起到的作用并不小,就算張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以后,認為“收留”有理的評論也不在少數(shù)。既然張某是在做善事,那么地方政府部門自然就不存在失職行為,甚至在卜某認親過程中有功,邏輯完美閉環(huán)。
長期處于個人意志主導的權威之下,使我們民族有“為尊者諱”的傳統(tǒng)美德,也就是對尊貴者所犯的錯誤乃至罪惡進行掩蓋,以致普通人不能了解真相,遂漸漸遺忘。
所謂喪事喜辦,一字褒貶,春秋筆法的核心區(qū)別是為尊者諱,關鍵在“隱”,隱去重點,隱去細節(jié),并做到整體不影響對事件的大致描述,達到遮掩的目的。
正如眼角有疤的人總是留有長頭發(fā),成功的寫手善于用正面的文章掩蓋自身的缺陷。所以和順的扣留也不是扣留,是“收留”;鄭州的運管追逐司機成了“因橋上有正常行駛的社會車輛,執(zhí)法人員張某緊隨其后欲制止其危險行為”。
幾千年以來,我們相當擅長寫作這類文體,一則某地發(fā)生災害的官方通稿共500余字,介紹災害情況的內(nèi)容不過一小半,大半是“領導高度重視”的內(nèi)容;某廠發(fā)生了一起違反操作規(guī)程引發(fā)的火災,報道員寫了一篇通訊,重點介紹的是事故發(fā)生時廣大干群奮不顧身搶救集體財產(chǎn),涌現(xiàn)了一大批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等等。
令人稍稍欣慰的是,第二份通報中明確提到了“對其它涉嫌違法犯罪、失職失責等問題,和順縣將依法依規(guī)嚴厲懲處,后續(xù)調(diào)查情況及時通報。”
那就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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