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選自船長的《驚奇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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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女性地位問題因為接踵而至的輿論熱點再次被掀起。今天的這封信里,我想給你寫一個極簡的思考指南。
一切都可以從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開始:
「蕩婦羞辱」是否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這個問題極其難以回答。而我認為,「如何思考這個問題」比「何為這個問題的答案」重要得多。以下便是我思考這個問題的簡化過程:
第一步,我追問自己一個更細致的問題:
「言論自由」是政治/法律概念,還是社會/文化概念?
答案自然是前者。公開對受到侵犯的女性進行「蕩婦羞辱」,當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受法律保護」=「發起蕩婦羞辱的網暴者不需要承擔任何司法層面的后果」。
然而,「言論自由」僅僅止步于此。因為:在政治/法律層面被保護,不等于這個網暴者就是安全的。因為,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社會/文化層面的懲罰將會暴風驟雨般到來。
網暴者的老板會不惜一切代價將其解雇——這不僅僅是因為「蕩婦羞辱」是如此野蠻而未開化的行徑,更是因為如果其老板不盡快從社會關系上撇清,將傷及自身品牌與名望。
他的朋友/客戶/約會對象,將大概率會遠離之。道理同上。
對一個人懲罰,往往輪不到法律。
政治與法律的力量看起來沒有想象中的那么無孔不入,真正令人驚怖的力量其實都在社會與文化領域。
如果把整個社會比作軀體,那么政治權力就如同主動脈靜脈血管網絡,而社會權力則是延伸至每個角落的龐大的毛細血管網絡。
還記得我跟你說過「權力」的正確表述方式么?
A 對 B 有權力(Power) = B 無法承擔不做 A 所要求之事 (X)的后果。
那么,如果我們把權力分為「政治權力」和的「社會權力」兩種,你將會得到如下兩個公式:
Ap 對 B 有政治權力(Political Power) = B 無法承擔不做 Ap 所要求之事(Xp)的后果;
As 對 B 有社會權力(Social Power) = B 無法承擔不做 As 所要求之事(Xs)的后果。
「蕩婦羞辱者」就是 B。Ap 就是政府與法律。而As是這個社會中的全體公民。
信寫到這里,我特別想所謂「語重心長」地跟你講這樣一件會令你不寒而栗的事情:
剛才的例子里,政治權力(立法)沒有必要為蕩婦羞辱者的幾句留言而動用國家暴力機器,恰恰是因為,社會權力已經給了「蕩婦羞辱」這個行為最終的審判。
但是,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某個社會權力結構,不但不會「審判」蕩婦羞辱,反而會伙同羞辱者一起「審判」他們眼中的「蕩婦」呢?
法律,在任何國家(哪怕是法制最健全的國家),在人類的任何歷史時期,都沒有辦法做到面面俱到。
現代公民誠然需要在政治層面上追求自己的話語權,但更多的時候,與我們每個人打交道的不是政治權力,而是無孔不入的社會權力。
記住,當一個人冠冕堂皇地說:我國早在一九四九年就實現男女平等了—— 他要么讀書少,要么頭腦遲鈍。法律意義上的「男女平等」不等于社會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敦促立法機構改變法律,并非吾國吾民當下可行的選項;而在你目光所及、雙手所及的范圍內,改變「社會權力結構」是現在就能為之努力的。
在我理想的正義社會里,沒有「誰讓你穿得少」,沒有「就是想紅而已」,沒有「她們都太物質了」。因為在這個社會中,想要說出這種話的人,也會三思而后行——比政治權力更加強大的「社會權力」之天平,不會再偏袒某一個性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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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自船長的《驚奇短信》
編輯 排版|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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