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社會功能是解決社會糾紛,而且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文章認強調法院應以解決社會糾紛為核心,法官數量應基于糾紛量和法官能力決定。法院必須接受所有立案訴求,依法辦案,保證公正。建議將執行職能從法院分離,以集中精力做好裁判,維護司法公正。
法官員額應以解決糾紛需求為依據
我國法官數量始終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我國立案難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而且愈演愈烈,有的基層法院甚至提出某類案件不予受理的奇論,讓人不可理解。到底需要多少法官,這個問題必須科學解決。
第一,法院是干什么的?
法院的社會功能是解決社會糾紛,而且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
一般來說,解決糾紛有幾種方式:一是自行和解,二是第三人調解,三是半司法性質的仲裁,四是法院司法裁決,五是暴力解決。
正常情況下,不能使用暴力解決。所以前四種方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基本方法,特別是司法解決應該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一種手段。所以,在我們掌權的和平年代,必須以司法解決為核心,把所有問題盡可能轉化為法律問題,尋求在司法范圍內解決,而不要把司法問題變成政治問題、經濟問題甚至其他問題,導致沖突無法解決而形成事件。聰明的辦法是把政治問題、經濟問題還有其他問題都變成法律問題,讓法院做最后的裁決,才能保證社會的持續穩定。
第二,決定法官數量的應該是社會矛盾糾紛的多少。
社會矛盾糾紛多,法官數量就應該多,這是基本常識問題,不用多說。第二個決定因素是法官的個人能力。一年365天,能審多少案子?這里應該有一個基本的估價?,F在有的基層法院法官年審300~400個案子,這保證不了質量,也已經嚴重超過了法官本身體力所承受的能力,更不要說智力,是不可持續的。所以法官本身的能力,每年能審多少案子,是決定法官數量的另外一個剛性約束。根據這兩個基本約束來確定法官的員額才是科學的,其他的都是不科學的。
第三,由于法院解決社會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公民申請的所有立案訴求都必須接受。
法院的職責是對所有的民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犯罪進行裁決,以保障社會公正和穩定。所以,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就等于說這個矛盾法院不解決,公民想怎么解決就怎么解決去,這必然導致很多的極端事件的發生。
如果法院公權力不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人們就會尋求私權解決。私權解決,就出現了很多極端的案件,如殺人撞人等等。所以,法院必須堅持有案必立的原則,才是法院完成自己社會角色的基本前提。如果連立案都立不上,那要法院干什么呢?有案必立,有案必審,公平正義,逐漸培養人們的法治意識,才能使國家逐步走上法治化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道路,走向法治國家。如此,法院居功至偉,責任重大。
第四,法院必須堅持依法辦案,彰顯公平。
如果法院都不堅持法律,那法律的前途就太可悲了。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案例為參考,這是中國特色的裁判制度。如果離開了法律來判案,那還叫法院嗎?法院就是講法律的地方,判案不能有任何其他的方面的干擾,如果其他方面干擾了,那就完全失去了法院的性質。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闭軐W家培根講,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河水,一次法官的錯判是污染了水源。法學家江平講,一次枉法裁判則是對水源放毒。我們首先斷絕對水源放毒,拒絕有意枉法裁判。其次要力保法官依法判案,公平正義。然后,才能遏制和減少犯罪。因為社會矛盾的解決,由司法作為后盾,能夠得到公平正義,所以犯罪自然會減少。如果司法得不到公平正義,人們對法律失去信心,那社會的穩定就無從談起了。所以,法院的依法判案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最后一道手段。如果這個手段解決不了,社會混亂是必然的。
筆者認為,依現在每年社會糾紛的總量,以及每位法官每年判案的最大可能性,來決定法官的數量,才是科學的,其他都不是科學的。
裁判執行應從法院分離出去
法院工作十分緊張,人手不夠,有些案件根本不予立案,搞得立案難成了一大社會問題,好像成了永遠也解決不了的死問題??墒欠ㄔ河指闪撕芏嗖粚儆谧约旱氖?,浪費大量的精力,諸如民事裁決執行、行政裁決執行和死刑刑事執行等等。
第一,司法裁決的執行不是裁判職能。
法院的職能是居中裁判,不是當事人雙方,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處于中立狀態,其裁判結果容易公正,取得社會信任,所以全世界的法官被稱為裁判官。而對于司法裁決的執行,不是裁決本身,而是一種行政職能,與裁決功能無關,只是一種執行裁判的行政手段,必要時可以動用國家權力強制執行,以達到裁判結果的實現。所以就功能講,與法院的裁決功能無關。
法院裁判的執行,20世紀50年代是歸司法部管的,1959年,司法部撤銷,此功能由法院代管,1979年,司法部恢復,執行功能沒有回歸司法部延續至今。問題不是大家不明白裁判和執行應該分開這個道理,而是權利這東西,太誘惑人,到手的權利不愿意放開而已。
第二,執行分散法院精力,影響中心工作。
法院的中心工作或者唯一的工作,就是裁判,依法解決社會糾紛。法院的這個重大社會功能,對于解決社會糾紛,保持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作用。如果法院把很大的精力放在執行方面,必然影響到其核心工作裁判功能。
比如前幾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在全國人大予以報告,請求監督,不可謂氣勢不宏大。執行包括刑事執行、行政執行和民事執行,然而最高法院的三年解決執行難問題,僅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其他兩個執行并沒有納入其解決范圍。就此,三年過去了,花了極大的力氣,民事執行難也沒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直到現在為止仍是老大難問題。
其實,執行難問題不是法院一家能夠解決的,它是個社會問題。如社會征信系統不全,其財產在哪里,根本無從查到,怎么執行?還有如地方黑惡勢力的保護,法院也解決不了。法院僅憑一己之力解決執行難,顯然力不從心,其效果當然不會好。但此次活動或多或少地分散了裁判中心工作的注意力,應該是一個很大的教訓。
第三,法院執行容易影響法院的聲譽。
如果執行不到位,等于打了法律白條。而人們對法院的執行是寄以很高的期望的,結果并沒有如愿以償,法院打了白條,人們對法院威信產生懷疑,對法院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這些本來不屬于法院的工作,給法院抹了黑,影響了法院的聲譽,得不償失。
第四,法院司法執行容易引發腐敗。
執行牽扯到物資、金錢等等,容易引發腐敗。法院系統執行局長出問題的很多,連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都出了問題,說明這是多么艱難的工作,多么容易引發腐敗的一個領域。這些腐敗分子的出現,也嚴重地影響了法院的神圣性、高尚性,使法院跌下神壇?,F在還有人認為法院是神圣的嗎?
第五,法院應該把執行劃給其他部門,把編制留給自己,解決法官不足問題,集中精力搞好裁判,保證司法公正,才是法院的正道。
王公義,男,1952年生人,經濟學博士,曾任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司法》總編輯,中國公證協會副會長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