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如一方車輛受損,車輛貶值損失是否能獲賠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近日,橫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車輛追尾,車主索要車輛貶值損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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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圖片源自網絡)
2024年2月1日,小李駕駛本田牌小型轎車時因操作不當,導致其車頭部位碰撞到小趙剛買不足半年的比亞迪牌小型轎車車身尾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小李當即棄車逃離現場。經交管部門認定,小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趙無事故責任,小李的行為構成逃逸。
事故發生后,小趙的車輛被送至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維修,產生維修費7萬余元。小趙認為,其車輛經維修后雖然可以正常使用,但是自己的車剛購置不到半年,此次事故造成其車輛損壞嚴重,貶值較大。后因雙方協商賠償未果,小趙遂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22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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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趙的比亞迪牌小型轎車的注冊時間是2023年8月28日,事故發生于2024年2月1日,可認定為購買時間尚短的新車,事故造成車輛受損較為嚴重,部分配件經過拆解更換,部分是以鈑金修復等方式恢復原貌,特別是左后幅進行了大面積切割焊接。車輛雖然已經修復,但車輛的安全性、駕駛性能降低,給其造成的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且小趙在事故中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其主張車輛貶值損失,應予以支持。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從小李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看,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義務。小趙訴請的損失屬于因車輛損壞造成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相應賠償責任由小李承擔。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小趙的車輛購買年限、受損程度、實際修理情況及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等多重因素,酌情認定該比亞迪牌小型轎車的貶值損失為15000元,遂判決小李賠償小趙的車輛貶值損失15000元。
03
法官說法
車輛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經專業維修后車輛外觀雖恢復并且車輛可以繼續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適性、駕駛操控性等無法恢復到事故前,使車輛價值降低而產生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包括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并不包含機動車貶值損失。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答復》說明:“目前對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適當賠償。”其中少數特殊、極端情形包含了受損車輛是新車的情況,新車運行時發生事故,經維修后雖能正常行駛,但勢必嚴重影響車輛使用壽命和狀況,特別是事故導致車輛主要部件受損時,對于新車這一特定對象而言,可酌情賠償其貶值損失。本案中,小趙的車輛剛購置不久就因交通事故受損嚴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法院經審理后酌情支持了車輛貶值損失,于法有據。
來源:橫州法院
作者:陳家玲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耿博瀛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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