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在問政網留言:昆侖天麓灣聲稱的“已備案、合理”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大量出現買受人違約金總房款10%-20%約定;對等條款出賣人違約金只有總房款1%,甚至出現0.01%; 通過補充協議惡意篡改國家兩部委聯合制定的GF-201-0171《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以及及山東省2015 SDF-2015-0001《山東省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示范文本》;并且大量約定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解除合同時候,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 同時,昆侖天麓灣從付定金(預定協議一式兩份,以各種理由不給)、付首付均不給看合同模板,故意隱瞞其篡改行為,故意拖延到買房者“逾期日”附近網簽,當天才給看合同,并以經過貴部門及工商監管部門審定備案,不接受買房者更改合同條款;且要求網簽當天必須先與其“指定"銀行(農商行)簽訂貸款協議。 如不簽約,就按照逾期“罰沒”定金。 現申請貴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制式合同范本重新審定,以保護購房者合法權利; 因其合同及補充協議涉及70余頁,不能一一上傳圖片。
。您反映的合同違約金數額部分系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在合同中填寫。另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十八條,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見附件十一)。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主合同為準。您反映的格式合同簽訂時,甲方不與乙方協商導致權責不對等問題、甲方利用補充協議加重乙方責任和負擔問題,均涉及格式合同簽訂中合同霸王條款的認定,建議您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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