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洋酒走私案。被告人孫某多方勾結,將境外軒尼詩、人頭馬、馬爹利等洋酒通過跨境電商貿易的方式走私到境內銷售。該團伙5個月走私大牌洋酒22734瓶,逃稅百萬。值得一提的是,該團伙將洋酒從保稅倉取出后,還以紙巾調包洋酒完成國內虛假零售訂單。
01
以跨境電商方式走私軒尼詩、人頭馬等洋酒22734瓶
時間回到2020年12月,被告人孔某杰開始策劃通過跨境電商貿易走私洋酒。其先以孔某峰的身份信息在深圳注冊成立了“深圳市某甲貿易有限公司”,但孔某杰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在2021年6月,孔某杰經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吳某。孔某杰得知吳某是“湛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且該公司具有跨境電商的資質,便將其計劃告訴吳某,兩人便開始合謀以跨境電商的方式進行洋酒走私。
兩人約定,由吳某以跨境電商模式將孔某杰在境外組織的洋酒申報運入湛江保稅倉存放,然后孔某杰偽造跨境電商訂單、支付單和物流運單等虛假單據交由吳某申報海關審核放行。
與此同時,孔某杰、吳某找到負責配送的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湛江市某某公司寄遞業務部梁某,由梁某安排郵政車輛到保稅區出倉洋酒,配合將洋酒直接拉走進行銷售牟利。
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間,孔某杰負責在境外組織人頭馬vsop、軒尼詩vsop等洋酒貨源后,交由吳某以“湛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境外供應商簽訂購買合同,并由吳某委托“湛江某海運物流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商形式向霞山海關申報進口入保稅倉存放。
隨后,孔某杰雇傭專人在“湛江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設立的電商平臺及“深圳市某甲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的電商平臺進行刷單,偽造跨境電商交易的訂單、支付單、物流運單等虛假單據,并制作成營銷單發送到其與吳某建立的微信工作群,由吳某安排被告人柯某嫻負責推送給“湛江某海運物流有限公司”,并由該向海關申報審核,再由梁某方面安排人員郵政車輛到保稅區協助出倉洋酒。據裁判文書顯示,直至案發,該團伙共走私洋酒22734瓶。
02
用紙巾調包洋酒完成國內虛假零售訂單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孔某杰指派被告人肖某浩直接對接梁某,由梁某安排被告人龐某秀駕駛郵政車輛到保稅區協助出倉洋酒。同時,吳某安排被告人羅某宏與肖某浩對接龐某秀,待龐某秀將出倉的洋酒拉到霞山寶港大道等偏僻路段,由肖某浩駕駛汽車帶領羅某宏、鄭某林、許某秋等人與龐某秀會合,然后將出倉洋酒的郵寄面單撕下來,貼到事先準備好裝有紙巾的包裹上,并交由龐某秀運回郵政湛江市某某公司完成正常投遞流程,而被調包出來的洋酒由肖某浩等人拉到赤坎區某某物流公司發往珠三角,由孔某杰接收并進行銷售牟利。
根據調取的進口報關單、某丙公司運單數據,結合提取的營銷單、郵政公司派車情況表進行統計,自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間,孔某杰、某甲公司及吳某、柯某嫻、梁某參與采取偽報跨境電商貿易方式走私進口洋酒共22734瓶,經計核,偷逃應繳稅款992153.84元。
此外,案發后,偵查機關在湛江市霞山區某保倉庫內扣押涉案洋酒9668瓶。經審核,該批查扣的洋酒核定偷逃稅款共計1242190.24元。但由于這部分稅款是針對被扣押洋酒的單獨計算,可能存在重復計算或與前述992,153.84元有重疊的情況。
03
洋酒跨境購的稅收比一般貿易低20.11%
該走私團伙為何會利用跨境電商的方式走私洋酒?
在該團伙以跨境電商走私洋酒期間,根據我國規定,一般貿易的方式進口白蘭地關稅稅率為10%,增值稅為13%,消費稅為10%,綜合稅率約38%。而跨境電商的進口模式無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打7折,洋酒通過跨境電商進口的綜合稅率僅為17.89%,比一般貿易的綜合稅率低了20.11%。
可見,跨境電商的稅率低于一般貿易的進口方式,這對于價值高、稅收高、價格又相對透明的知名洋酒而言存在極大價差,這給了犯罪團伙違法的動機。
“跨境電商只能銷售給消費者個人,且需要實名制、線上支付、線上交易、單筆限額5000元。每筆海關審核報關放行,一旦涉及二次銷售就屬違法。”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也是為什么孔某杰通過虛假刷單,偽造跨境電商訂單、支付單和物流運單等虛假單據的原因。
此外,由于單筆有5000元限額,也解釋了為何孔某杰在境外采購的“三大洋”大多都是vsop級別的產品。
最后,根據被告單位湛江某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杰、梁某、龐某秀、吳某、柯某嫻、羅某宏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進行處罰。其中,主犯孔某杰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主犯吳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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