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是人們的心之所向,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司法機關所追求的目標。法院作為我國司法機關承擔了審判案件和執行案件的重要職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這一規定詮釋了案件在執行階段中的司法公正——為確實生活困難沒有能力還款的被執行人予以生活保障,替遇到故意拖欠不還的申請人們伸張正義。
政訊通全國法制資訊發布中心在這里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這一規定中的相關條款: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如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四)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這些條款,為確實生活困難沒有能力還款的被執行人予以了生活保障。但是朋友們也不用因此而感到擔心,為了杜絕了被執行人在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可能,最高法還明確規定了:對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執行。對此,朋友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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