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難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1日,乙公司與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29276萬元的合同總價款獲得67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第10條約定:“(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出讓人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第一期:14638萬元,付款時間:2013年12月14日之前。第二期:14638萬元,付款時間:2014年11月14日付清。”合同關于違約責任約定:“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超過60日,經出讓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損失。”合同第38條約定:“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陸續分多筆向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中,最后幾筆的支付情況為:2015年5月15日,支付500萬元;2015年10月30日,支付800萬元;2015年11月20日,支付200萬元;2015年12月9日,分兩筆支付268萬元。至此,合同約定的應交納土地出讓金29276萬元,乙公司已全部支付完畢。
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向A市中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公司承擔延期支付土地出讓款違約金4504.11萬元。乙公司請求對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主張的違約金進行調減。
【爭議焦點】
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張2015年10月1日前的違約金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裁判結果】
一審: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2015年10月1日之前未向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相應的違約金請求權已罹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對其主張的2015年10月1日后的違約金因未超過《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予以支持。遂判決乙公司支付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遲延付款違約金117330.25元,駁回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審查:駁回再審申請。
【評析】
在司法實務中,合同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通常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其一是若一方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則需向守約方支付某一固定數額的違約金;其二是若一方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則自違約之日起,需向守約方按日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隨著違約時間的增長而不斷遞增。前者屬于一時性債權,后者則屬于繼續性債權。違約金請求權作為一種債權請求權,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不論是固定金額違約請求權還是繼續性違約金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均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固定金額違約金請求權,因違約金數額確定,只需明確當事人違約行為發生之日即可知具體的訴訟期間起算之日。繼續性違約金請求權,因違約金系按日累計計算,如何計算各個期日的違約金訴訟時效,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很少有合同針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約定,此種繼續性債權訴訟時效如何計算,理論和實踐中素有爭議,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按照《民法總則》第188條第2款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故應將此種繼續性債權的違約金視為一個整體,適用統一的訴訟時效,即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在該種約定下違約金具體數額雖會受到時間因素的影響,但是時間因素僅僅是雙方對違約金數額計算方式的約定,而并非這種約定產生了新的債權,其權利來源始終是源于初始的那一個違約行為。但這種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此種約定的情形下違約金隨著違約時間的增長而不斷產生增加,若以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約金的訴訟時效,那么便意味著違約行為發生之日的次日及以后產生的違約金債權,還未實際產生就已經在計算訴訟時效,此外,該部分違約行為因為還未實際發生,合同守約方的權利還未受有損害,也即意味著權利人不可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訴訟時效便不應當計算,這與該法律規定中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的前提又產生矛盾。并且依照此種解釋,在時效屆滿前數日產生的違約金,其事實上的訴訟時效期間只有幾天時間,這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并不公平。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種違約行為應視為持續性侵害,訴訟時效自侵害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這種訴訟時效計算方法,雖然保護了權利人的違約金債權利益,但如此一來將引發道德風險,即權利人故意不行使權利,放任違約行為的持續,甚至拒絕接受義務人的履行,以達到獲取更多違約金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的創設目的就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其權利,以盡快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節約司法成本。而這種訴訟時效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訴訟時效制度的創設初衷,甚至可能加重義務人的負擔。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將此種繼續性債權分割成一個個單獨的“個別債權”,依照每個個別債權產生的具體時間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本案即采第三種觀點。持續性債權類型的違約金與一時性債權的違約金的根本區別就在于違約金的產生和數額由違約時長決定,以本案中按日計算違約金的約定方法為例,將違約金視為一個整體來看,其權利的基礎在于違約方的遲延履行行為,在債權履行的具體操作、違約與否的判斷、債權最終數額等方面,時間因素對債權的實現居于重要地位,可將該繼續性債權區分為若干個“個別債權”,每個“個別債權”在經濟上和法律上具有某種程度的獨立性。此時,違約金的數額隨著違約方違約行為的持續而不斷產生,也即違約方每逾期一日,便是對權利人利益的一次侵犯,由此產生對應的一個違約金“個別債權”。隨著時間的推移,債權人享有的一個個的“個別債權”就接踵而至清償期。相應地,債務人負擔的一個個的“個別給付”不斷地進入應當實際履行的狀態。 債務人每次適當地清償每個“個別給付”,債權人的相應的“個別債權”就得到實現,待債務人履行最后一項“個別給付”之時,債權人的“整個債權”就完全得到實現,雙方的債的關系結束。盡管在權利義務上這些“個別債權”同屬于違約金債權債務的“質”沒有改變,但因為每個“個別債權”具有某種程度的經濟上和法律上的獨立性,所以,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就可以就每個“個別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一方面既保護了權利人對其違約金債權享有的訴訟時效利益,督促違約方盡早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權利人濫用訴訟時效制度,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權利義務關系的明晰。如此便能分別適用時效兼顧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式為“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也即在超過合同約定的出讓金支付日期后,乙公司每延期一日,便相應的產生一日的違約金。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對乙公司享有的違約金支付請求權應當屬于繼續性債權,每日產生的違約金獨立明確,應當分別獨立適用訴訟時效。本案由于跨越《民法總則》的生效時間,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3條之規定,我國《民法總則》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以此向前推算兩年,因此以2015年10月1日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在2015年10月1日起之前的違約金,因甲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未及時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而自2015年10月1日之后(含本日)適用三年訴訟時效,向后推算三年,即2018年10月1日,本案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因此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自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違約金仍處于訴訟時效期間內。同時,本案中乙公司并未依合同約定在2014年11月14日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因此自2014年11月15日違約行為已經發生,而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于2018年6月才提起本案訴訟,存在怠于行使其訴訟權利的情形,對于因其怠于行使權利而超出訴訟時效部分的違約金,甲縣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