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前夕,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楓橋經驗”起源于我國20世紀60年代初,是指浙江省諸暨縣(現諸暨市)楓橋鎮干部群眾創造的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的經驗。該經驗的核心要義在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實現一方和諧平安。調解作為“楓橋經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促進和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被國際社會譽為“東方之花”。
政訊通全國法制資訊發布中心在此要分享給大家一個小知識:除了我們所熟知的訴前調解和庭前調解之外,案件在執行階段也是可以申請執行和解的。被執行人確有困難的,可以嘗試向執行法官申請免除利息一次支付完案款或者分期支付案款,通過執行法官的協調與申請人簽訂和解協議,達成執行和解。
朋友們要是確定對方家里確實有困難,沒有一次性還款能力,又想快速收回一筆回款的,可以考慮一下這個方案。大家不用擔心咱們簽了執行和解協議法院就不管咱們了,因為只有被執行人履行完和解協議后法官才會作結案處理。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咱們有權向法官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就和解協議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期間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最后一日開始計算。您學會了嗎?
依據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 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和解協議一般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條,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恢復執行期間自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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