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6期】
案情簡要
原告范某訴至汝城縣人民法院稱:2019年2月,被告何某與其達成買賣瓷磚的合意,范某依約交付貨物。期間,被告何某向原告范某借款。后經雙方結算,被告何某作為債務人在一張欠條中對于上述債務分別予以確認,經多次催要,何某一直未還款,最終范某選擇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查
根據原告范某提供的證據發現,范某起訴的款項實際為81418元貨款+15000元借款。
經法院審查認為,本案涉及兩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分別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一般來說,不同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需分別立案。經與當事人溝通,當事人同意修改訴狀,分別以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立案。
法院通常根據一案一由原則立案受理案件。“一案一由”原則是指一個民事訴訟中只能存在一個案由,如果有多個案由的,需要提起多個民事訴訟,這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則。
原告就多個法律關系一并提起訴訟的,應告知其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分別提起訴訟,但法律規定可以合并審理的除外。若法律關系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相同,一案更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一案處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若法律關系不同,事實不同或無關聯,應一案一訴。
「供 稿」黃滿蓮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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