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五十一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李碧華
>>事件回顧
在某鎮街勞動局前臺,陳某來訪稱2023年1月上了8天班后,由于公司沒有訂單,之后開始放假,于3月1日復工,后陳某收到1月的工資為657元,2月沒有工資。陳某認為公司違反勞動法,應按照勞動法規定發放最低工資。因此,陳某到勞動局申請調解,要求公司支付1月-3月工資合計5103元。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后,調解社工馬上聯系涉事公司老板陶某,但一開始,陶某并不配合,認為勞動者既然沒有提供勞動,就不需支付任何工資,不想調解。在調解社工的耐心勸說下,陶某逐漸放開心防說出事情原委。經了解,由于現在企業面臨原料上漲、用人成本上升及銷售額下降的經營困境,為減少成本,維持企業運營,企業選擇過年前就停工停產來緩解經營壓力。而停工停產期間,受雇于企業的勞動者均沒上班,也就無需再支付任何工資。調解社工向陶某解釋,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陶某了解后,明白陳某的訴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且陳某現在還是在職員工,因此同意與陳某調解協商。
在調解社工的主持下,經過一輪協商溝通的過程。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公司同意馬上支付陳某1月-2月的工資差額2763,三月工資正常發放,雙方達成和解。
>>案例點評
本案中,受市場環境的影響,很多企業也會面臨停工停產期間勞動者工資薪酬的支付問題。勞動者在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是否有向企業要求支付工資的權利呢?
企業確實因為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困難決定停工停產時,應當遵守一定的程序,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停工停產的程序,但停工停產畢竟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首先應向職工說明情況,采取會議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工停產原因、期限、停工停產期間擬安排的工作任務情況和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等相關情況,聽取職工意見,并依法作出解釋答復。企業在可能或已經出現停工停產情形時,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區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鎮-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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