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規矩不成方圓,農村集體成員身份的標準只要沒有明確清楚,那么一旦涉及到村里的利益分配時,就容易會有人在身份這個問題上扯皮,產生矛盾、糾紛。
好在的是,這個標準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實施后徹底明確清晰,過往那些容易惹人爭議情況,該法也給出了明確答復,以下這幾類人都屬于村集體成員,不能被否認!
1.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
2.因成員結婚而增加的人員。
3.因成員收養而增加的人員。
4.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
5.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將戶口遷出或者離開村子的人員。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
有了這些規定的保障,誰要在質疑您村集體成員的身份,咱們不用多費口舌與他爭辯,直接拿法律依據說話即可。
政訊通全國三農調研中心相信,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深入實施,農村集體成員的身份問題將不再是困擾村民的難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將得到進一步鞏固,村民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對此,朋友們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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