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布視頻稱,在贛地宜春一服務區,貨車司機在服務區休息睡覺,被交警叫醒查疲勞駕駛,并開罰單。
12月7日凌晨,針對網傳“一貨車司機在服務區遭高速交警開罰單”視頻,贛地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一支隊發布警情通報稱:
2024年12月4日8時38分,駕駛員童某軍單獨駕駛湘JXXXX號半掛車(該車自今年10月5日以來,共觸發疲勞駕駛預警6次,屬于重點風險車輛)從湖南瀏陽出發,15時01分進入江西(南)昌(上)栗高速公路高安東服務區,駕車行駛6小時23分,再次觸發疲勞駕駛預警,其行為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規定。15時12分,執勤民警在服務區發現違法嫌疑車輛,遂敲門核查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很遺憾,我想告訴此通報發布者的是:查遍通報里涉及的兩部法律條文,《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并沒有關于“疲勞駕駛”的內容;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里,第六十二條第七款是這樣規定的: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問題是:“超過4小時”是一個區間值,自然數無限大,6、8、12、24小時都在“超過4小時”這個區間之內;
規定是“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可是事實是:被罰車主已經在休息了!他可能休息20分鐘、30分鐘、1小時或者4小時,然后繼續上路為生計奔波。
但關鍵是,他15時01分進入服務區,11分鐘后的15時12分就被叫醒、被開罰單——罰單具體內容能公開嗎?是單純積分還是單純罰款?還是雙管齊下,連記分帶罰款?
請問執法者:被處罰后,他還能休息好嗎?休息不好疲勞能消除嗎?疲勞不消除,他還能上路嗎?他上路還能安全嗎?
——難道這就是某些職能部門執法的意義所在?
倒是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里,第九條第七款明確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八)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但是,這一規定的處罰對象是“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而通報里所說的童某軍駕駛的車輛是“湘JXXXX號半掛車”,半掛車能載客嗎?“危險物品運輸車”能夠是半掛車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2月4日晚,一段“一貨車司機在高架橋上遇執法人員檢查、打開車門奪路從高架橋上跳下”的視頻在網上傳播。該視頻記錄下的一幕發生于3日晚,地點位于豫地鄭州金水區北三環段附近的高架橋上。
視頻顯示:一輛重型貨車在鄭州北三環前往文化路的出口附近,被路面的執法人員攔下。貨車剛停下,司機快速打開車門橫穿馬路,飛快地跑到高架橋邊縱身一躍,身后的執法人員沒能追上。事發突然,周圍人都未曾預料,時間甚至沒超過十秒。
當晚檢查的人員系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跳橋的貨車司機當場身亡。
道路執法的意義,無非是這三個方面:一是保障交通基礎設施如橋梁、道路等的安全;二是保障道路通行車輛的安全;三是保障道路行人的安全。
那么,請問在高架橋路面上執法的工作人員:你高架橋上執法,上述三條執法的意義,你能實現幾條?
說你執法是為了保障交通基礎設施——高架橋梁的安全吧,這輛重型貨車已經駛上高架橋了,你是能用吊車把它吊下來,還是能允許它掉頭開下來?
說你執法是為了保障道路通行車輛的安全吧,問題是這輛重型貨車已經駛上高架橋了,寬度有限的路面已經被重型貨車占據了,已經對其他通行車輛的安全行駛構成某種程度的威脅了!
說你執法是為了保障道路行人的安全吧,高架橋上,除了能把司機逼跳橋的執法人員,再就是已經被執法人員逼跳橋的司機師傅了!執法人員雖然良心不安寧,但人身倒是安全的!而司機呢?除了家屬撕心裂肺,呼天搶地,再就是江河為之垂淚,草木為之含悲!
請問這些執法者,為了保障高架橋梁的安全,為了阻止重型車輛上橋,你的崗位難道不應該是在這段高架橋的起點和終點之外嗎?
今天已經是12月8日了,再過23天就是年終,這一年又要過完了!說什么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你就直說又到年終,又該發放那高額的年終獎不就對了?!
大年夜,黃世仁逼迫楊白勞賣喜兒,也沒鬧出人命;可是,新時代,交警執法動輒都會讓人付出生命的代價!
“為保證道路車輛行車安全,鄭州全市范圍內高架道路禁止貨車通行,但總有一些不聽話的司機抱著僥幸心理,駕駛大貨車、大客車在高架上行駛。對此,鄭州交警一直在全天候治理。”——這,就是你治理的結果?
前幾天寫過一篇文章,是豫地教育廳毛廳長號召廣大教師莫作管理者或者監管者,而要做服務者和引導者!筆者寫文,希望這一理念能從教育推廣開來,擴大到各行各業各條戰線。可是,悲劇還是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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