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覺得在朋友圈指名道姓發討債信息會構成侵權嗎?要承擔責任嗎?
小芳向小豪借了一千塊錢,到期沒還,2024年1月小豪通過微信、電話聯系,小芳未予理睬。隔天,小豪發了條朋友圈:“麻煩認識小芳女士的朋友幫我聯系一下她,讓她抽空把1000塊錢還給我,我聯系不上她,謝謝各位”,并附有與小芳的聊天記錄截圖。
小芳到法院起訴,稱小豪侵犯了她的名譽權,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小豪稱,他發的截圖里小芳微信號等隱私信息做馬賽克處理,也沒有任何言語侮辱、誹謗行為,而且朋友圈在發布當天已轉為私密狀態未再公開,自己也可以刪除。大家覺得在朋友圈發的討債信息,構成侵權嗎?有什么想法可以發在評論區,也請大家點贊關注,我們一起分析一下。
先說這案子的結果,法院認為,小豪發朋友圈的目的是催討欠款,難以認定小豪采用了侮辱、誹謗的內容,而且在短時間內將該條朋友圈設為私密,小芳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豪發的朋友圈導致其社會評價下降或對其造成了不良影響。所以,駁回了小芳的訴求。但同時也提醒公眾,法官認為小豪的催款方式并不妥當,也不可取,建議用合理的方式催債。
實際上,在朋友圈催債引發的侵權糾紛常有,也有被法院判定構成侵權的案例。
比如,蘇州某法院曾有這樣一個案子,某人在朋友圈發信息說“狗熊徐某,欠錢不還,惡意賴賬,不得好死!”法院就認定這屬于侮辱謾罵原告、丑化原告人格,構成了對原告名譽的侵犯,判決被告向原告書面道歉,但駁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
再比如,晉江法院也審理過一起案件,李某與吳某因賬目結算產生分歧,吳某催討貨款無果,在微信朋友圈對李某指名道姓,并稱其為“恐怖分子”、“騙子”、“招搖撞騙”,還張貼李某的照片、身份證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證件。李某起訴,法院認為吳某已經侵犯了李某的名譽權,判決吳某向李某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000元。
所以,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通過發朋友圈的方式討債,想降低被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應該注意幾點:
一是盡量確保發布的內容真實,不要虛構事實或夸大債務數額;
二是不要使用帶有侮辱、貶低性質的詞語,更不要謾罵,措辭盡量客觀中性。
三是不要透露他人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等隱私信息。
最后,楊律師也要提醒大家:有糾紛最重要的是提前收集好足夠的證據,如果原來缺乏書面證據,在雙方翻臉之前盡量先通過錄音、聊天記錄等方式收集證據。其實如果對方已經惡意拖欠了或者雙方分歧確實比較大,通過朋友圈催債更多的是一種情緒發泄,未必能解決問題,還是要做好及時訴訟的準備。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