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利息轉本金及超額擔保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民間借貸中,存在大量的息轉本、超額抵押,以及高額砍頭息、罰息、手續費等情況。而且此類案件往往與涉黑、涉惡勢力等犯罪相關聯。記得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就存在大量的前述情形,而且存在被指控暴力催收、非法拘禁等行為。
此類案件,往往存在惡意壘高借款本金,故意制造違約事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以及以各種手段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此類案件的特點在于借款人往往是明知高息而借款,明知砍頭息、罰息以及高額手續費而借款。暫且不論這些個人或者企業選擇民間借貸的無奈,如果僅從被害人的認識層面來看,就不存在被詐騙的情況。
原因很簡單,被害人并未陷入錯誤認識,如果其處分財產是因為被脅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則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敲詐勒索罪或其他罪名。但是不應當以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息轉本這種情況也常見,即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無力償還而選擇應當償還的利息轉為新借之本金,這也是雙方合意,與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無涉。
再就是超額抵押的問題。出借人為了保障債權實現而要求借款人超出應還借款本息數倍的抵押,這種方式也是合意,而且在行使抵押權時也不會按照超出應還本息數倍的金額優先受償。
簡言之,這些都是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不涉及刑事犯罪。
在莫某等合同詐騙案(2024-03-1-167-005)中,莫某等就是采取了息轉本、超額抵押等方式保障出借資金安全。法院認為莫某與“被害人”采取的利息、罰息、手續費、借款時間、擔保方式、違約責任等均由當事人事先協商、自愿約定的,超額抵押也是為了債務擔保,并非為了非法占有某礦業公司,這種超額抵押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同時認為,關于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等情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依法解決,不涉及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
通過前述案例也可以看出,雙方合意行為不會被認定為詐騙,即便存在不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比如超過法定利息標準的,也是民法調整,即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這種情況顯然沒有達到刑法規制的必要程度,更不符合詐騙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法秩序統一原理給我們的提示就是,先民后刑。通俗講,刑法不能濫用,不能輕易去搶民法的飯碗。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觀點認為出借人為了非法取得借款人的某些財產而惡意壘高債務,就應當認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當構成詐騙犯罪。這個觀點有點片面,最起碼缺失了對被害人是否陷入錯誤認識的考量。
就像《活著》里面的福貴被龍三榨干土地房屋的事件,詐騙行為是在賭博中使詐,導致福貴賭債累累,最終以房地抵債。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詐騙行為發生在賭博環節,而不是壘高債務行為。當然,福貴和龍三之間的賭債本屬不合法債權債務,法律肯定不保護,龍三獲得的房地也應當被沒收(哈哈,記得結局也是被沒收)。
書回正文,詐騙犯罪要求行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這還不夠,還需要有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這一要件,否則不能以詐騙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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