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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31歲渣土車司機跳橋墜亡之后,兩名追他至橋墩的執法人員也坐在地上,不知所措。
因為人已經沒了,相比這個,處罰的事又何其小。
聞訊趕來的司機家屬,更是跪在地上嚎啕大哭,崩潰不已。
可憐這個司機還這么年輕,家里還有兩個孩子,一個4歲,一個才2歲。
現在家里唯一能賺錢的支柱倒下了,這個家也從此陷入了痛苦的深淵。
現在人已經沒了,剩下的就是怎么解決這件事。
有網友問,對于司機生前開貨車上高架橋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說的罰款100加扣1分的處罰,還會追究嗎?
而相比這個處罰問題,更讓大家關心的核心問題就是,貨車司機到底能不能得到賠償。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先確認,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到底有沒有問題?
執法人員執法,和貨車司機的墜亡,到底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
如果執法人員和有關方被追責 那到底應該賠償多?
處理完自己的后事,現在的賠償事宜,是箭在弦上了。
那執法人員,到底有沒有問題呢?
雖然這樣的結果讓所有人都表示難過和痛心,但話說回來,不是誰死就誰有理。
這是百噸王,這要是壓垮高架,是會出大事的。
高架垮了,死的可能不止一個人了。
當年在無錫的時候發生過這樣的事故,渣土車壓垮高架橋,死傷慘烈。
所以執法人員查車,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但問題是,這種查法,存在一個爭議。
對此,網友們炸鍋了。
一方網友認為,執法肯定有問題的,因為把攔截部位設在橋中。
是呀,為什么要在橋中間設卡檢查呢?
在橋頭就設置攔截,都不給貨車上橋的機會,也就不會帶來安全隱患了,不是更好嗎?
現在這種先放你從橋頭進來,然后在橋中間半路上攔截檢查,是不是有事先給你設個套,等你鉆進來我再抓你嫌疑呢?
雖然查百噸貨車的執法行為是對的,但這樣的執法方式,算不算“陷阱式執法”?
再說,司機如果要逃避,在這種高速的車水馬龍中,不是會出現更大的人員傷亡事件嗎?
橋墩的承重安全問題是解決了,可又帶來了新的傷害,不照樣不安全嗎?
對此,有人表示,有關部門也曾經考慮過在橋頭攔截。
但實際情況是,已經有一百多個入口,限高欄被撞爛了無數個。
還有一個原因,有網友猜測,如果在橋頭攔截檢查,那就不一定能處罰了。
司機可以說沒看清,就開不了處罰單。
畢竟,快過年了,懂的都懂。
這口吻說得,好像交警不在乎大家的安全似的。
但我想說,那也是一句實話。
不過,另一方網友認為,跳橋是貨車司機自己的選擇,跟執法人員沒有關系,執法人員不應該被追責。
所以,鄭州跳橋墜亡的31歲渣土車司機家屬,能獲得賠償嗎?答案想必是讓人難過的。
有鄭州本地市民反映,鄭州的渣土車的確很瘋狂。
為了能多拉一點貨,多出一趟車,快點到達目的地,多賺點錢,大部分是超速超載,闖紅燈,嚴重威脅行人和其他私家車的安全。
只要這些大貨車上路,行人和私家車往往躲得遠遠的的,生怕出事。
不管怎么樣,我們不否認執法的正確性,但我們質疑這種執法方式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我在想,是否可以在上高架的入口處,或者還沒有到限高位置,就密切布滿攝像頭,或者在各上高架路口進行檢查。
如此一來,像渣土車司機跳橋墜亡的這種隱患,應該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避免。
我們杜絕一切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的交通行為,但我們也強烈呼吁:
執法有據(依據),執法有度(溫度),執法有方(方法)!
至于賠償問題,網友眾說紛紜。
但總歸來說,只有兩個聲音。
一個聲音是,執法方式方法不合理,應該賠。
另一個聲音是,執法沒問題,不應該被追責。
我認為,從民事的角度,貨車司機作為一個正常思維的成年人,對自己跳橋的后果,應該具備預見性。
同時,執法人員,是在正常的執法規范下進行執法,沒有逾矩,越界。
所以,他們跟貨車司機的墜亡,原則上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聯。
但在道德的角度,人死為大,何況司機還有一個負擔這么重的家庭多少要給點表示。
這個悲劇縱然已經發生,不可改變。
但希望后面的事,能得到圓滿處理。
至少要讓生者在失去摯愛的親人后,能感受到法律和人性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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