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申請強制執行以后,被執行人卻說自己沒有財產可以支付案款,而法官使用系統也未查詢到可執行財產,因此案件陷入了僵局。遇到這種情況,請您也不要過于灰心,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建議大家可以先積極地與承辦法官了解以下內容:
(一)執行案件是否自立案之日起已經超過三個月。
(二)被執行人是否按照法官的要求如實報告財產。
(三)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是否已經窮盡調查。
(四)被執行人是否已經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如不符合納入失信人名單的情況,是否已經被限制高消費。
(五)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是否有妨害執行或拒絕執行的情況,是否采取刑事追責程序;如果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是否已經依法尋找。
有些法官在使用執行系統查不到財產線索后,可能會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只要上述條件有不符合的,您就可以依照最高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拒絕終結您的執行案件,本規定第一條寫明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五種條件,人民法院才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您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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