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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工傷?如何有效區分工傷與非因工負傷的邊界?有基礎性疾病患者在工作期間摔倒死亡是否能認定工傷?近日,長汀法院審結一起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引發基礎性疾病致亡影響工傷認定的案件。
案情回顧
陳某為某汽車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2023年12月1日下午,陳某在公司工作時意外踩空摔倒,經同事扶起后,感覺胸悶不適,之后前往休息室休息時感覺胸痛腿麻。當天下午送至鄉鎮衛生院就診,經初步檢查后因病情嚴重轉至市第一醫院就診。當晚醫院向陳某家屬發出《重危病人病情告知書》,并進入重癥ICU病房治療,直至2023年12月7日晚經搶救無效宣告臨床死亡。市第一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診斷陳某死亡原因為高血壓、主動脈夾層A型。
某汽車服務公司向當地縣人社局申報工傷,在進行審核、調查后,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對陳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某汽車服務公司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遂向長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長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受傷職工陳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意外踩空摔倒并感身體不適送至醫院就診,最終治療無效死亡,其過程具有連續性。雖然醫院診斷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壓、主動脈夾層A型,但無證據排除受傷職工摔倒這一事故與誘發主動脈夾層等疾病最終導致職工陳某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遂本案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的立場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予以解釋,認定該職工死亡屬工傷。遂判決撤銷某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要求該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本案系一起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引發基礎性疾病致亡影響工傷認定的典型案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職工在工作期間工作場所發生意外摔倒,雖最終死亡診斷為主動脈夾層A型,與自身基礎性疾病有關,但在無證據足以排除意外摔倒與死亡之間因果關系的前提下,應當認定為死亡系因工作原因導致,進而認定工傷。若直接將職工個人存在基礎性疾病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不結合實際情況考量誘發疾病的原因來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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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丘群美 黃穎嫻 -
- 編輯:黃穎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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